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精选27篇)

0 2024-12-13 04:27 来源:www.xuanchuanyuan.com 手机版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篇

法庭**_小学想象作文

“法官,您给评评理。有我在,他们还乱穿马路,您说让我情何以堪呀?”

“斑马线,这就是你的不对了。这样吧,干脆,我宣判,把你撤了,你也省事,节约资源嘛!”

斑马线被弄得一头雾水,丧气地出了法庭。路上,与红绿灯不期而遇。

“斑马兄,你为何如此沮丧呀?”

“灯兄,我命苦啊。刚被炒了鱿鱼。你又为何来法庭呀?”斑马线不解地问。

“一言难尽。我来找法官评理!”红绿灯边说边走进了法庭。

“法官大人,法官大人,我冤啊!人们乱闯红灯,根本忽视我的存在呀!”

“红绿灯,干脆,你也歇着吧。回家吧,我要睡觉了。”法官说完一挥手,“砰”的一声把关上了门,把红绿灯逐走了。

“法官大人……我话还没说完呢!”红绿灯的声音逐渐远去。

交警抱怨路人不听指挥;路人埋怨道路阻塞、寸步难行。法院里多了厚厚一叠交通事故案卷,法官终于从梦中惊醒了。

他把斑马线、红绿灯、交警、行人全部召集到了法庭。

法庭上。行人开口了:“法官大人,没了斑马线,没了红绿灯,交警又不指挥,交通完全瘫痪,我们的日子该怎么过呀?”

交警不服气,愤怒地说:“我哪没指挥了,是你们根本不听我的!”

行人又说:“不是我们不听,是我们根本不懂你们指挥的内容。”

法官说:“不要喧哗!”

红绿灯愤愤不平地对行人说:“是你们乱闯红灯,法官撤了我们,才使得你们有如此多的借口!”

“是呀!”斑马线也站了起来,“要是你们不乱穿马路,会发生这么多事故吗?会让我们待业在家吗?会把这一切都搞得如此糟吗?”斑马线显然有些激动了。

法官惭愧地低下头,向前迈了一步:“好了,我懂了。陪审团的结果也出来了。”

“本庭宣判如下:

一、斑马线恢复本职工作。规定在各路段有斑马线处设置减速栏,以方便行人穿越马路!”

二、红绿灯恢复原位。规定延长绿灯时间,使车子不用等太久。

三、交警要勤恳端正,联合各传媒加强交警手势解读,宣传交通知识,普及交通法规。

四、处罚条例。交警开罚单,注意将车拦在路边;若情节不严重,可以让违章司机在原地大声朗读相关法规十遍,让他们印象深刻。

五、各有关人员注意遵守交通法规,多关注交通知识,将生命安全进行到底。

六、根据市区普遍违章停车现象。现规定,各区多设免费停车定位线,方便市民也有助于美化市容。

对于我的失误,我很惭愧,我会改正,我会更努力,做个称职的好法官。”

说完,法官深深地向大家鞠了个躬……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或者是第几次通知),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抄主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内容 ),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位置或实施例)。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几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下面分别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依次说明)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简写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主要是与对文件文件而言)。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修改独权利内容),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应与对比文件一一对比)

具体地说,(说明原有什么问题,对比文件还没有解决),但是,申请人有什么特点,并且与对文件1不同……

对比文件2(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问题),申请人的文件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

(答完主权利不要记对从属权利也简写一下)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答发明,先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三步法第一步】。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有什么)区别【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一】,(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优点等等)。由上述各方面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二】,(达到了什么效果)。

【说明:三步法第三步】(新接近)对比文件?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对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事实上,对比文件?仅解决了什么问题。

(第二对比文件也要简要写一下)

另一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所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相反地,它教导人们采用什么方面解决问题。

(分析完对比文件一或二,做一个小结)

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特征部分),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着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还要对从属权利进行说明创造性,简写)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

注意事项,1)以上对比文件在使用前看是否有抵触申请的情况,是否有效。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3篇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着的进步。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人:×××

(电话:×××)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4篇

答辩状格式一般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结尾三个部分:

(一)首部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xx(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xxx(姓名)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x字第x号x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二)答辩理由: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入,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5篇

通过对上述行政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听取,不记录、不收取相对人提供的书证、行政卷内没有任何材料显示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一些行政机关借听取、申辩之名行调查取证之实;行政卷显示的是相对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二)不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之前,虽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了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这个问题在公安治安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语言表述为“拟按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第×项予以处罚”而该条例对处罚的种类设定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相对人不知道是哪一种处罚,无法决定是否行使相关权利。

(三)变项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和权。尽管依法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权,但在指定期限内要么无人接受相对人的听证申请,相互推诿;要么以欺骗性的话让相对人放弃听证申请;在期内以与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为借口拖延时间,使相对人丧失权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超期办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的办案期限长达一二年。有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或经班子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报经领导审批,较重处罚未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表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数量少,仅有一份孤证;二是有效证据少,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内容与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无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不成链条。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畸轻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数额处罚现象。

(三)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目的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管理,而是为罚款创收而执法。执法目的、动机不良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6篇

书的自我陈述作文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书,大家知道我有很多类型:有历史书,小说书,故事书,……当然还有你们的教科书。所以,我是无处不在的。

大家知道,我是由纸做成的,当然还有一些油墨。我在周朝时就“出生”了,但是那时我不叫“书”,而是叫“甲骨文。”后来就出现了“竹简”和“帛书”,最后是蔡伦发明了造纸术,我才由纸构成。

说到我的'作用,可大着呢!人们说:“书可以医治愚笨。”其实我的主要作用就是教育别人,让人类走向文明。

当然,我也含有一些不良分子,如黄色书籍(大家可千万不要去看哦!)还有不少人因为我而丧命,像秦始皇“焚书坑儒”;和珅设计的“文字狱”,要不是他们这帮人,我早就成了闻名中外的知识“精华”了。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7篇

法庭辩论的五点:

一、法庭辩论是演绎法律、事实和证据的程序公正。如果只追求辩得精彩,会挂一漏万,以偏概全,会突出了个人形象,弱化了对法律和事实、证据的论证。因为案卷材料不可能提供你艺术性的“表演”需要。结果是好看不好吃,好听不中用。因为你是律师,不是演员;

二、法庭辩论追求的是真理和正义,不是争个人输赢,不是利用法庭作秀。在法庭上一心想着的是法律至上、当事人权益为先。个人的得失想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丢失了。这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不能突破;

三、哲学和逻辑是不能伪装的。在法庭辩论中追求真理的过程,是修正错误的过程,因为真理是客观事物的规则,正义是方法论的价值取向。律师在这里扮演的角色只能是法律人的严谨和哲学家的推理方法,所谓辩论技巧在辩证方法中是长河与溪的关系,切莫混为一体;

四、法庭辩论是庭审总结,是双方的总结陈词。此时更不能演技巧。要总结庭审各环节中法官听得进的、看得中的、闪光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材料,这是法庭辩论追求的目标;

五、当事人希望的是有利于他的结果。在辩论时当事人可能为你喝彩、鼓掌,休庭时可能为你 献花、落泪道谢等。如判决与他的意愿相左,当事人则是另一副脸孔。此时当事人叹“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律师也茫然“辛劳收获了什么?”然而,律师尽职做了实事,就可理直气壮地享受诚实劳动的过程。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8篇

一、从无意识影响到有意识运用

二、裁判规则/制度的构建

关于行政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应为程序法定、公正原则。[4]有人认为正当程序应当程序中立、程序公平、程序理性、程序经济。[5]有人认为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6]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勾勒了正当程序的大致“面貌”,如告知、申诉与辩解、说明理由等。这些零散的内容,不仅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而且不断充实和发展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使这一原则更为完善而具体。[7]

1.告知与信息公开。依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当事人有权阅览文书、有权获悉与其利害相关的事实与决定。在“陈迎春案”,法官指出被告执行收容审查时,没有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即未告知当事人决定的内容和依据。在“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案”中,法院重申了行政机关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义务,并认定市政府未送达行政文书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在“陆廷佐案”中,法院认为将评估报告送达利害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违反告知义务即构成对法定程序的违反,应予撤销。至此,告知与信息公开在司法判决中被确定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之一。

2.陈述、申辩及听证。依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告知与信息公开旨在让当事人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陈述和申辩。在“田永案”中,法官认为,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因而其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宋莉莉案”中,法官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允许利害关系人“对争议问题予以陈述和申辩,有失公正”,并据以作出撤销判决。在“张成银案”中,二审法院直接将“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之一,固化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需要强调的是听证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延伸,其核心在于“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8]。或者说是一种较为正式的“陈述与申辩”。虽然前述案例1至案例8未涉及“听证”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其作为正当程序原则内涵的缺位。

3.说明理由。所谓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该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和公益等因素。”[9]在“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案”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府在行政决定中“未引出适用的具体条文”,属于说理不充分,从而违反法定程序。在“中海雅园管委会案”中,法官一连用了三个“如”,通过假设和层层递进的方式,论述了行政机关未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4.避免偏私。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10]在“益民公司案”中,法官认为被上诉人市计委在前一批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直接《招标方案》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笔者认为,在该案中,作为决策者的行政机关未基于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了公正作为的义务。

如前所述,囿于《公报》案例选用标准高、涉及范围小等限制,上述案例并未全面地反映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内涵。但是,由于《公报》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弱强制力”,因此,正当程序原则内涵借以固定下来。当然,现阶段(至少今后一段时间内),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仍处于需要“张扬”和“推进”的阶段,仍需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为‘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定程序’情形时,可引入正当程序之理论辅助判断之。”同时,要考虑“是否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因素。[11]

三、适用的方法

1.遵循前案——“典型案件”的指导作用。由于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所以,我们不可能在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寻找到法官对“先例”或“前案”的遵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典型案件的《公报》案例,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不产生任何作用。最高法院通过《公报》的形式向各级法院、社会公布“典型案件”,反映了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问题的基本态度,对各级法院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同时,法官也可以通过“认知确信典型案件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最适合于本案的处理时所形成的一种遵从效力”[12]。在笔者看来,作为“典型案件”的《公报》案例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尤其是在审理一些疑难复杂、存在法律漏洞案件时,相类似的《公报》案例往往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之一,或者说《公报》案例指导法官作出裁判。这种影响主要反映在法官对“典型案件”裁判理论的继承与发扬。以正当程序为例,在“陈迎春案”中,法官只是含糊其词指出“在执行程序上也是违法的”;“田永案”的判决明确表达这样程序正义理念: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正当程序不只是一个道德约束,更是其法定义务。对这一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了行政行为的违法。由此,法官为行政机关设定了正当程序行为规则。该案对于正当程序原则发展的推动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在其影响下,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案[13]、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14],因案情相似,法官作出了相似的判决。通过“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案”、“宋莉莉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演绎、补充和完善,最终使正当程序原则在“张成银案”中真正步入司法实践,并为“益民公司案”、“陈廷佐案”所沿用。

2.类推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正当程序规定的类推价值。《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将正当程序的内容进行了法律化。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有关正当程序规定的价值并不限于在于行政处罚类案件的直接适用,还应当包括类推适用价值,即当法官遭遇法律漏洞,且该系争案件与行政处罚正当程序规定具有类似性时,可以类推适用该规定以填补法律漏洞。类推适用主要有总体类推和个案类推两个方面。所谓总体类推是指对多数典型案件的判决理由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抽出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总体类推通常只在极少数案件中予以运用。所谓个案类推,就是法官在判断系争案件与法定案型或者说类推对象具有类似性,且符合行政处罚法正当程序规范意旨的情况下,将该法律规范类推适用于系争案件以填补法律漏洞。基于此,有人认为在“田永案”中,法院判决校方的退学处理程序违法,可以类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大可不必援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这一非行政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15]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实施之前,《行政处罚法》有关正当程序的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行政法领域以填补法律漏洞。这是因为类推适用并不局限于私法领域,建构于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类推适用同样具有公法价值,进而可以在行政法上运用。[16]

注释:

[1]虽然直接采用正当程序原则判决的案例很少,但是有的判决是附带提及,有的判决是运用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有的判决是直接援引了行政处罚法有关正当程序的条款,均被本文作为研究正当程序的行政案例。具体参见附表。

[2]有关上述案件中法官对正当程序的认知与适用的情况,请参见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3]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0页。

[5]王锡锌:《程序的正义与正当程序??中国法治国家中的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1999届博士毕业论文,第86页。

[6]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7]这里只对直接或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公报》案例进行分析、归类,不包括直接援用《行政处罚法》有关正当程序规定的《公报》案例。

[8]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29页。

[9]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10]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1]章剑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1985-2008)为例》,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2]章剑生:《作为行政法上非正式法源的“典型案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13]江西省高级法院(2000)赣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14]郭嘉轩、詹国强:《“考试作弊”不给学位、法院认定此举违法》,载/2010年7月20日访问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9篇

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的研究分析论文

一、“当事人陈述”位列变化的理论基础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序列第一位次,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

(一)诉讼观的转变

洛克曾说过,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德国哲学家马克思说道:“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的权利,那么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自由主义思想滥觞于人文主义思潮, 这种观念不仅使人们的思想发生了重要改变, 也对诉讼制度的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的提起者、支配着,而法官作为中立一方,只能通过旁观方式了解案情及双方陈述。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只能被认为是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自卫手段, 亦或是成为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寻找案情突破口的牵引线。“自由主义”诉讼观虽然重视私权,维护了平等原则,但这种“自由主义”思想已经与当今社会的发展错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自由主义逐步开始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开始转向社会层面。在纳税人的强烈呼声下,司法系统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有利于群众,即使是个人的起诉,也使得司法裁判的本身被赋予“社会性”。此时,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庭审中重要的一环对查明事实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这项证据,能够缩短诉讼周期,提升诉讼效率,为全社会节约重要的司法资源。“随着程序理念的变化,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逐渐取代了‘司法竞技理论’而成为司法裁判之基本理念。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不得无限制运用程序权利和诉讼技巧,而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公益。”这种理念的更新不仅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目的, 也影响到了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证据制度的变化。

(二)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工具理性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其精于算计,过于追求工具价值,从而忽略了实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双方当事人并为其提供平等参与、便利诉讼、自由辩论等形式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制度价值。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真相,此时,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言语作为媒介,这个过程就应该符合“理想言语环境”(die ideal sprechsituation)。哈马贝斯认为,交往理性是一种对话性的理性, 其以主体间平等对话为基础,并于韦伯式工具理性相对应。而当事人的陈述, 正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进行的互相交流、互相理解,彼此信任、达成共识。虽然不同于调解或和解,但是通过交往互动,能够产生实质性的了解, 对于案情和真相也能起到引出作用。因此, 将提升当事人陈述所在证据之位次具有重要意义。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事人陈述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中, 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作为一类证据,但其陈述仍然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当事人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 当其为证人时所做出的陈述才为当事人的陈述。英国1851 年《证据法》和1869 年《证据再修正法》中明确规定:如若当事人自愿,他可以要求自己作为证人; 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作为证人对此案件提供真相。在当事人作为证人作证之前,都需要对宪法或者对圣经进行宣誓, 如其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法院有权处罚当事人。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 当事人的陈述具备着两种不同的功能。其一,为事实主张。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作为诉讼的主体其有义务向法院阐明事实依据。这项功能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了帮助。在德日民法中,也称为“当事人听取”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审判长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情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申请,特别是在所提事实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这种制度能让法院与当事人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有直接接触,充分进行有效的沟通。其二,因为当事人历经案件经过,其陈述能够作为证据供法院参考。作为证明手段,此功能有利于证据链条的完整和待证事实的清晰。因为当事人本人和律师或了解案情的法官之间不仅是量的差别,而且是质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 这项功能被概括为“当事人询问制度”。此次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来由奥地利最先引用。1933 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奥地利的做法, 用了十一个条文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也规定,“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此情况下,当事人应进行宣誓”。

三、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当事人的'陈述一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种类中,其作为证据具有以下功能:

(一)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弥补案情的缺失

在德日的民事诉讼法中, 当事人陈述被称为为“当事人听取”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陈述而明确当事人的主张。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规定道:“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问题作出充分说明, 在必要时候审判长应该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事实关系、法律关系进行阐明, 并且提出发问”。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法官、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陈述了解基本案情,也能够从其言语中掌握重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和分析, 以及对该诉求分析的角度都能够使得法院进一步介入案件,有利于还原真实案情。同时, 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和沟通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与各方讲明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双方能够明晰法律, 从而选择对维护自身利益最大程度的保护; 这种双向交流也进一步保障了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 为当事人提供了开口说话的平台,提高法院结案率、和解率,间接防止缠访闹访等事件发生。

(二)当事人陈述能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需要看得见摸得着” 这种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将外在证据作为判断当事人主张真伪的唯一途径,但笔者认为,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能够自证其主张事实的真伪。因为一个人从其语言表达出的信息越是概括、越是模糊,供经验法则辨别其真伪的信息就越少;反之,若其能够完整叙述细节、环节及其衔接,其言语中表达的内容就更为丰富,判断者能利用的信息就越多,作出正确性结论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当法官在法庭上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陈述内容进行询问时, 可以在正常询问过程中进行“问题突袭”,当事人反应越快,其信息准确度就越高,反之则虚假程度越高。尤其是在询问中出现自相矛盾时,法官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初步判断。此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真假直接或结合相应证据间接的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为虚假事实。

四、当事人陈述的再定位

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传统,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再定位:第一,完善当事人陈述的程序规制。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项证据运作的过程都不够关注。所以必须通过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当事人陈述程序, 使得其具备一项民事制度所应有的基本程序, 这样才能发挥其制度刚性价值。第二,对当事人陈述进行类别区分。区分一般意义上的陈述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对于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应该将当事人置于证人的角度,在询问时应采取和询问证人一样的程序, 允许双方相互对质。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两种不同功能,分别建立当事人本人意见制度和当事人本人证言制度。结语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分析,可以得出立法者在民事诉讼修改时对于证据种类位置的排列绝非无疑调整,而是“有意为之”。虽然立法者未对修正原因进行阐释, 但也一定是出于某种考量。这一调整,正是为了改变我国当下对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也是为了追求实质正义之所在。待证事实若确实难以查明, 必须通过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进行,不仅能够减少法院劳力和时间成本,也能大大提升诉讼效率, 减少当事人对案件的资金投入,增强司法公正,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有序解决争议的司法环境。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项证据制度,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现代民事诉讼法理念,切实挖掘案件真相,贯彻诉权之保障。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0篇

法庭辩论是什么

法庭辩论的概念

法庭辩论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的内容

在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作用

法庭辩论在于双方观点的交锋,是控辩双方面对面的较量。任何事前准备好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如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所以,律师的工作重点就放在辩护词以及庭审上。

法庭辩论毕竟是一个带有专业对抗性的诉讼活动,所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可以更有效的把握辩论的焦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性和适用法律上。通过律师做此方面的工作,可更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辩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诉讼阶段,它的成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在此期间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切记不可盲目进行,以免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个案件,委托律师和不委托律师结果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法庭辩论需要有丰富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如果不委托律师,当事人或其亲属参与庭审程序,如遇到突发状况不知如何应对。很容易手足无措,无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在程序方面以及实体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尽早地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1篇

承诺书 XX科技有限公司(抵押人)愿将所属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857号201室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和房屋所有权面积为平方米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71250号,苏国用第009号),抵押给_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承诺在抵押期间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处不动产不得对外销售(转让),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抵押人(签章) :

年月日

_________签名确系当事人当面签订。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2篇

一是关于告知的时机和范围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告知程序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告知程序的要求。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上述做法的结果是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程序权,但已没有行使权利的可能和必要,实质上是行政机关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此外,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告知拟处罚结果范围时,往往告知了拟处罚的所有种类、处罚的上下限、处罚的单一处罚种类。笔者认为,这几种告知情形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其理由是:虽然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质上未能保证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当事人无从知晓其将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致使其无法申辩和不敢申辩。故其实质依然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有违告知程序的立法本意。

二是告知内容与正式处罚不一致时是否需要重新告知的问题。行政机关正式作出了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如: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作了变化,行政机关是否在正式作出处罚前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对此也有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若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而对违法行为的程度作了减小或减轻处罚结果,则无需再次告知。若对原告知的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有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或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或加重了拟处罚结果,均应再次告知。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3篇

法庭辩护词格式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二、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三、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

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

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

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4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脱油机进行脱油,然后排出。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制备含油量较少的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马铃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将薄片和过热蒸气接触。通过此方法,不仅使马铃薯薄片含油量较少,而且表面形成较大鼓泡。修改后权利要求1包括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并且在真空条件进行离心处理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公开这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况油装置、出料室。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套完整油炸薯片设备,特别是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抽真空装置、离心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后者没有公开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使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的手段,来解决含油量高的问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也不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上述“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更不存在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可见,本发明通过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给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创造性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5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因此行政规章对执行告知程序的机构和文书样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部门规章的要求,正确履行告知程序。

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条文层次以及要告知的内容来看,调查机构在初步形成处罚建议时,需要先行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定的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先行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较为适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当事人主动采取或者不采取一定行为和措施的机会,积极地行使自己法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还是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程序,都属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范畴。因此,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较为适合。

根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因此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处理,实行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如果将告知程序由审查机构负责,那么审查机构不得不担当起案件的部分调查职责,这不符合三分离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只要当事人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就必须听取,并对其意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调查机构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审理机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附卷,调查和审理阶段取得的笔录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因此,调查机构在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事后告知的途径

事后告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履行告知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即处罚无效。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或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6篇

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但我们深知“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目标的研究”我们的认识还很肤浅,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在以后的教研中,我们将继续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继续开展好教学目标叙写的研究工作,具体想这样操作:开展目标叙写比武活动,通过比赛的形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对于教学目标的掌控能力,下学期,将开展听评课活动,在课堂上进一步检测教学目标确定的合理性,进一步的完善教学目标。希望通过开展这样的活动,促进体育课堂的效率,将课堂真正的围绕着学生转动,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科学素养。

以上是我们体育组的一些想法和做法,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安监管案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 ______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__________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政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陈述申辩书申辩人:李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申辩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事实及理由此致**城管局 年 月 日一、申辩人不服**单位下发的07行罚第**行政处罚告知书 ,理由是 。

.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还有个权利叫做“陈述”。司法文书中没有“申辩书”这种专门的文书类别,题目中所说“申辩书”没有固定格式,你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把你的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城管。

三、因为你的具体情况你本人最为了解,所以有关情况说明应尽量由你本人书写。在这里代写的话,很多事实将可能遗漏。

这里拟个格式段落,有关具体内容请你自己充实,希望有帮助。 附: 《关于**违章建筑一事情况说明》 XX城管局: X年X月X日,贵局对本人(你是公司的话的话可以写“本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以……为由,认定本人所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法行为。

关于贵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本人现将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本人盖建筑物时是经过的申请的,目前手续问题。

在申请。

但贵局未予核准(把有关申请、未予核准的事实经过进行说明)。以上陈述的事实可以……为证。

本人所修建的建筑物未产生其他的危害。

因此,本人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违反城管局的有关规定,在客观上……(说明可以减轻的事实理由)。

恳请贵局明查事实,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减轻或酌情免除对本人的处罚,或在多少日内申请补披的手续。 此致XXX城管局 申辩人:X年X月X日。

1.有关本人自身情况的声明

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向公司出示的、陈述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学历、学位、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等)的说明都是真实的,若本人就上述自身情形为不实陈述,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且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

2.有关本人与前雇主关系的声明

本人在此声明:于本声明签署之日起,本人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因与任何其他单位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纠纷,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任何诉讼,任何公司因雇佣本人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7篇

教学目标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是教师在充分进行教材分析和学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教学目标的确定和叙写是整个教学设计的基础。但一直以来,教学目标的确定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我们书写教学目标的角度是站在“教师本位”的立场上,选用描述内部心理状态的词语来陈述,只说清了“教师做什么”,至于学生学习后是否切实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能否被观察到,则没有设定。

在不断的学习中,我们逐渐发现:看似简单的教学目标的叙写包含着大学问,教学目标陈述应遵循四个原则:

1,目标的陈述必须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不能用“让学生……”、“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等陈述方式,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2,行为动词应使用可观察、可测量的具体行为词语,如说出、阐述、表达、展示等等,而不是掌握、领会、理解这样的描述内部心理变化的词语。

3,应陈述影响学生产生学习结果的限制或范围。

4,应说明学生对目标所达到的最低表现水准。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8篇

_1999年印发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供各级_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遵照执行。几年来,这个统一的格式文书对指导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三个地方已不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亟需作出修改。

首先,《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中对诉权、诉期的告知不够全面。该格式是这样表述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中只告知被处罚者诉权而不告知诉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会导致处罚决定较长时间内处于可诉状态,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不稳定。建议修改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责令限期拆除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格式中对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你单位(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___月____日前向我局(部、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好后,由于找不到当事人等种种原因不能在告知书给定的申辩期限前送达当事人,于是国土部门不得不多次重新制作,浪费了人力物力。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建议将此处修改为:“你单位(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局(部、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另外,对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是可诉的,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因此不可诉,还有的认为是行政命令。如果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那么,通知书就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19篇

过时的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

一、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现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成定局,在很多方面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证据制度也由强调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的价值取向转变,特别是证据规则的创建也已提上了立法日程。在这种背景下,对当事人陈述这种传统的证据种类还局限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前的理论基础,完全忽视了当事人陈述因其自身的特征使得将其作为证据种类与现代审判方式格格不入的'状况。在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所带来的矛盾以及导致的不当操作更是层出不穷,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人员乐于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展开法庭调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裁判形象。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就习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即以形成一个有发生、发展和结束全过程的完整的案件事实为目标,由审判人员围绕调查目标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是作为接受询问的客体和事实真相的提供者。除让当事人回答询问外,由于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所称的“证据”都是指除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种类)。但是,由于其他证据种类不能象当事人在回答询问时所作的陈述那样完整并且有针对性,而且其他证据种类一般也需要当事人加以说明,不如当事人陈述明确,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都乐于以询问当事人来展开法庭调查,以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一个法定手续和补充。这样的方式使法庭调查跟随审判人员预先的思路进行,审判人员能够完全控制调查的进度和方向。

然而,这样的法庭调查是以牺牲人民法院裁判形象为代价的。当事人抱怨审判人员在询问时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同样陈述的机会和相同的询问态度;陈述的内容,甚至陈述的时间都由审判人员决定,当事人不能控制;对当事人陈述的效力,也是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来决定,并且经常发生审判人员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就转移举证责任给对方的情况。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会使当事人感到审判人员已经先入为主,没有站在居中的立场来调查案情,并且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只被当作了受调查的对象,其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无从体现。

(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认定证据。

根据现行的证据制度,当事人陈述是一种证据种类,而当事人的主张则是证明对象,二者在概念上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当当事人接受审判人员询问或自己进行陈述时,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在形式上往往是混同出现的。由于在形式上不能区分,在内容上不易区分,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一般都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认证,但在判决书中,这种未经质证、认证的当事人陈述却会被列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传闻等违反证据排除性规则的陈述,也因其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出现,审判人员也不会因其不具备证据资格而禁止其陈述。这样的当事人陈述使证据的排除性规则形同虚设,会给审判人员造成不正当的引导和印象。

另外,根据诉讼代理制度,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当然就包括了代理当事人提出对事实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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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行政处罚法》和_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或者没有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_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

第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人、第三人及其人。

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的,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二)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质证权,就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提出问题并进行对质的权利;

(二)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述、辩解的权利;

(三)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七条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四章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在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时,应当同时退回案卷。

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二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设有首席听证主持人的,由首席听证主持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又未委托人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到场参加听证;案件调查人员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第二十五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或者其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五)第三人或者其人进行陈述;

(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

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听证报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报告确定的事实、证据和给予处罚的依据,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

(五)给予处罚的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单位举行听证的,由该单位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自行组织。

第三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_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作出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林木采伐的行政措施,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所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1篇

当事人反诉委托书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号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本案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__号。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_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_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_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_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_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____________元。本院诉讼费开户名称: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2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_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必要时方可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签订委托书,并由委托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农业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业务辖区进行管辖。

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十条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下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执法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第二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完毕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在水上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利用船上无线电通讯设施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在水上,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五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_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分别超过5000元、3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第三十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条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十三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九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船实施暂扣证照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船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五十四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封存、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3篇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该注意什么_离婚法庭辩论

俗话说 理不辩不明 。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及其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1,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3,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4,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归属的因素。

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1,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焦点。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4篇

1. 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国家_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中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招待费与差旅费、会议费的税务处理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稽查认定的观点就是所有的餐费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如果会计上认为有些餐费不是招待费,比如企业开会支出,办品种推广会,员工加班餐等。如果企业分不清是否招待,还是自用,稽查视同一律作招待费处理。

如果企业分清,稽查分不清的,也一律作招待费处理。60%的扣除,就考虑了在招待的同时企业的员工情况。

业务招待费还有一误区,期货公司为客户报销的机票、火车票统一算在差旅费里进行核算是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应做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3. 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鉴于期货公司营业部多为跨省经营,一些工资薪金里的补贴各省有不同标准。而且有不同税收要求。比如通讯补贴。北京地税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河北、吉林、辽宁都按标准税前扣除。相关的防暑费、取暖费等各地标准不一,税政不一,需要营业部财务岗位密切关注地方政策。

二是社保、公积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公积金要求要执行财税[2006]10号文: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平均水平的三倍,超过部分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起来各地公积金条例又有不同规定,但稽查处理只能按12%税前扣除。

4. 居间人返佣的处理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及期货公司发展的特点,居间返佣在期货公司的费用支出中比重很大。此项在2012年3月前后的政策形成一个分水岭,有重大改革。

3月份以前财政部、国家_《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规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012年3月9日,国家_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从事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中,从事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期货公司目前的佣金水平在40%左右,15号公告将大大减少期货公司营业部税负,更有利于业务的拓展与经营。

5. 企业对税务机关稽查结果的应对提醒

熟悉稽查流程,做到有备无患,心中有数,是每个期货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必须掌握的。企业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告知环节、听证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稽查结果进行正确的分析是必要的,可从以下方面作详细分析:

税务处理结果的依据要充分

税务人员在稽查时的底稿作为主要依据,应当由被稽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做为有效依据。

当事人申辩笔录齐全

稽查中,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陈述均应记录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无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记录在案存档。注明“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援引法律条文完整、具体

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稽查文书只引用省级或市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做为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焦点。

要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未等,就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税务文书送达

处罚决定送达回执无当事人签字没有签收时间等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没有委托方,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联系人处。

时限有误

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时间是特定日期前缴纳,《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不全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还有处罚失当等。都是财务人员需要为企业把关的。

健全稳妥的税务处理方法是期货公司营业部合规稳健经营的基础,基础牢固,行业才能良性发展。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5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的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中的×××,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该技术方案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及附图×。

2、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调整为引用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其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

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第1步: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1-3无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

第2步: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在对比文件1 和2中都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

第3步: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4步:权利要求2-×和新增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因而也具有新颖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1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第2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2都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本发明更为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最多,所以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4步:对比文件1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可分别具体介绍对比文件1、2的技术特征××××)。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着的进步。

第7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第8步: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人:×××

(电话:×××)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6篇

农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税收管理程序的纳税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行政制裁,是征收机关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的有力措施。当前有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很多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布无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未对下列6个方面的事项引起注意。

一、取证程序要合法

调查取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农业税收案件,依法定程序查明实情,获取证据进行的专门活动。首先,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集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所有证据资料的时间,必须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其次,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农业税征收人员,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同时,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必须无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执法人员就属于回避对象。再次,在证据可能消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物证、书证可能被损毁、转移、隐匿的情况下,经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并在(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二、证据资料要充分

所谓充分,就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确凿无误,即证据资料应合乎下列要求:1、纳税通知书、限期纳税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应与处罚决定书上的纳税人姓名、地址、时间、税额等要一致;2、限期纳税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要附纳税人签字的送达回证;3、税额、滞纳金和罚款要计算正确。

三、处罚决定书要完整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完整准确地载明下列事项;1纳税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2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4纳税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的途径和期限;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名称、印章;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号。若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要求,则有可能被纳税人抓住“把柄”,提起行政复议,并导致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复议中败诉。

四、告知程序要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向纳税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纳税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实施农业税收行政处罚,一方面告知程序千万不能省,另一方面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农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履行送达程序。即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农业税收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总之,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

五、听证程序要规范

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在7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前15日内将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2(听证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还应当回避;3、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否则,组织的听证就不合规定,行政处罚也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被依法撤销。

法庭陈述申辩书范文模板 第27篇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算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月20日_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