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通用37篇)4-9-98

0 2024-12-10 03:50 来源:www.xuanchuanyuan.com 手机版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篇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_标准化法》和《_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_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12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报批稿由_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

(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

(三)“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

第四章国家标准的审发

第二十三条国家标准由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1份退报批部门。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_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_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_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

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4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五章国家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4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定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篇

一个不能靠自己的能力改变命运的人,是不幸的,也是可怜的,因为这些青岛人才 没有把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反而成为命运的奴隶。而人的一生中究竟有多少个春秋,有多少事是值得回忆和纪念的。生命就像一张白纸,等待着我们去描绘,去谱写。作为当代大学生,若是带着一脸茫然,踏入这个拥挤的社会怎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使自己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我试着为自己做一份有用的职业规划书,将自己的未来好好的设计一下。有了目标,才会有动力。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3篇

《_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

《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_批准、1993年12月23日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依据12月8日_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月20日_令第587号《_关于修改〈_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共7章45条,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_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_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_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_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_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_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_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_;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_或者国家_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_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_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_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4篇

1.目的与范围

为了进一步激励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将销售人员的个人绩效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的相关人员。

2.职能层次图

为实现人尽其才,协助销售人员发展个人事业,凡销售人员信守本公司经营理念、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了解工作岗位的职责并达成本公司规定的晋升标准,均可按照上图逐级晋升。

3.待遇明细

销售人员待遇包括培训补贴、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团队业绩提成、金牌业务员津贴、长期服务金、岗位补助、建议奖、超额奖金、年薪、干股。

各层次销售人员待遇结构

实习业务员待遇=培训补贴+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

商务代表待遇=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长期服务金+岗位补助+建议奖+超额奖金。

金牌业务员待遇=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长期服务金奖+岗位补助+建议奖+超额奖金+金牌业务员津贴。

片区经理待遇=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团队业绩提成+长期服务金+岗位补助+建议奖+超额奖金。

大区经理待遇=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团队业绩提成+长期服务金+岗位补助+建议奖+超额奖金。

销售总监待遇=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团队业绩提成+长期服务金+岗位补助+超额奖金。

副总经理的待遇=年薪+干股。

薪资计算公式

培训补贴= 元/天×当月培训天数。

基本工资=基本公司总额÷26天×当月实际上班天数。

个人业绩提成=当月个人有效合同实收业务额×提成比例 %。

团队业绩提成=直辖团队当月提成总额× %×(签合同人数÷直辖团队总人数)。

金牌业务员津贴=当月 元(含)以上个人业绩提成× %。

长期服务金= 元×工作周年数×年度上班月数(单月上班不足20天不计为1个月)。

岗位补助(含午餐、车费、话费等补助)=个人业绩提成× %。

建议奖=经采纳的建议通过评估确定年度可能产生的价值× %。

超额奖金:

(1)个人超额奖金=(年度有效合同综合业务额-月度指标×月数)×提成比例 %。(2)团队超额奖金=【团队年度有效合同综合业务额-∑(个人月度指标×月数)】×提成比例 %。

年薪=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年薪总额及支付方式。

干股=公司年度总利润× %。

基本工资设定

(1)实习业务员: 元/月;

(2)商务代表: 元/月;

(3)金牌业务员: 元/月;

(4)片区经理: 元/月;

(5)大区经理: 元/月;

(6)销售总监: 元/月;

(7)副总经理: 元/月。

(8)每个岗位的基本工资与每个季度的综合业绩为基础,(1)~(3)考核个人业绩,(4)~(8)考核团队业绩,考核结果与上一个考核点相比降低了50%,基本工资将调整为下一个岗位层次的基本工资,并以此类推。岗位位置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

其他激励机制和福利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制定激励方案,具体按照当月激励方案执行。

实习业务员可享受公司的激励方案,但不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

销售人员的其他激励机制和福利可参照《员工手册》和公司的其他规定。

4.薪资发放

正常发放

培训补贴、基本工资、个人业绩提成、团队业绩提成、金牌业务员津贴、岗位补助、建议奖和其他激励机制和福利为月发。

长期服务金与每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个月工资一起发放。

超额奖金于每年春节放假前发放一半,剩余部分在春节后上班满整月后发放。

年薪和干股的发放时间由公司与当事人在协议或合同中具体约定。

离职发放

新进公司的各职级销售人员,上班时间不足15天主动提出离职,薪资将作为该销售人员在我公司的培训费用和公司承担的风险费用,不予发放。

销售人员离职时,公司根据实收到的业务额计算、发放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得的基本工资、提成。其它提成、奖金和相关激励因销售人员提出离职的不再发放,由公司提出离职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发放。

5.晋升空间

销售人员在考核期内因产假、病假等休假,依据其实际出勤比例参加考核并对考核期顺延。

销售人员晋升条件

片区经理、大区经理、销售总监在没有销售人员按照上表的要求晋升到该职位时,可由公司总经理临时任命,任命期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考核。

副总经理在大区经理和销售总监中竞聘产生。

6.学习机会

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均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的机会。

金牌业务员以上销售人员有排遣到德力西总部学习的机会。

片区经理以上销售人员有排遣到ABB总部学习的机会。

大区经理以上销售人员有排遣到北大进行专业培训的机会。

7.其他

本办法中的“有效合同”是指已经收到首笔货款的正式合同。

本办法中涉及的数据以年度为单位可进行适当调整。

本办法应在销售人员进入公司上班的前3天组织学习。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颠覆社。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5篇

文件管理办法

本部制发文件:本公司内部文件和对外业务文件

第三条 收文

1.      本公司与外界往来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收文。

2.      内部制发文件流转,由各部门自行登记、收文、立卷、存档。

第四条 发文

1.      以公司名义撰写的文件,可由各部门自行拟稿,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登记签发。

2.      以各部门名义撰写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登记、签发。

第五条 分文

1. 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登记收文后,根据业务性质分送各有关部门处理。

2. 内部制发文件流转时,由发文部门登记签发后,直接送收文部门登记签收。

第六条 会签

1. 需多部门或多人会签处理的文件应附上“收文处理单”。

2. 各部门收到需参与会签的文件时,须本着本部门的职责及时认真处理并签署意见。

3. 文件收文后,再依“收文处理单”内所指定的会签顺序,转送其他会签部门或某人,若某部门或某人为最后一个会签单位,则处理后将本文件转送办公室。

第三章 重要文件的审核、执行

第七条 审核、批示

涉及公司总体协调或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的文件,由办公室汇总签办意见,呈总经理或交其他被授权者做最终的.审核、批示。

第八条 执行

经总经理或有关人员的批示后,正本留办公室归档存查,由办公室将文件复印一份送执行单位处理并督促执行。

第四章 撰写文书格式

第九条 公司实行按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统一的文书规范格式。

第十条 对已经统一的文书类(以附件形式下发),要求各部门及员工严格按公司规范格式操作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6篇

为全面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客服中心业务规范化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安排布置客服中心全体员工,结合新业务上线及业务变更重新梳理、制定客服中心各类业务受理流程。本人担任总行客户投诉管理流程优化项目总监,积极协调项目成员部门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工作,配合服务转型办公室客户流程优化项目进行了客户投诉、客户联动业务流程梳理,重新修订了《XXXX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XXXX客户服务联动管理办法》,并全面推行试点工作。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中心公务用车及对外有偿服务,提高车辆利用率,节约开支,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中心车辆审批使用程序、结算办法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和调度

第二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未经办公室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第三条  中心车辆应首先保障中心领导用车、对外有偿服务及机关重要活动用车,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办理一般性事务不派车。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及其他单位因公用车,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审批后,出具派车单,司机依据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及长途用车者需报请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因公特殊情况下用车不能及时办理手续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中心领导口头同意可先用车辆,事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用车人乘车前,须在派车单上注明本车公里表上的起点公里数;使用完毕后,要注明本车的终点公里数,并签上本人姓名交与司机,由中心办公室核定本车行程的`实际公里数和单价,以此作为结算凭据。

第七条  驾驶员到郑外出车加油和维修时要做好记录,包括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返。。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据实报销,5天内必须报销完毕。

第八条  车辆用油和维修一律实行办公室审批制度。驾驶员领取加油单时要报清楚车辆公里读数,加油时要在加油单上注明油价;维修车辆前驾驶员必须提起申请,注明维修项目、配件名称及数量,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生在公差途中的维修,必须有随车领导或执行公务的负责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三章  车辆结算

第九条  。。。以及局属驻。。。单位科研项目外出调研等使用中心车辆,均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养路费、保险费、燃油费、维修费、过路(桥)费、停车费及驾驶员差旅费等,其标准参照《。。。车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下:

一、在。。。市区内用车,按每公里2元收费;

二、出。。。。市区用车,若单车每天公里数小于150公里时,按每天每辆车300元收费;若大于150公里,按每公里元收费。

第十条  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派车单统一汇总审核后,交于财务,据此与相关用车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车辆有偿使用经费。

第四章  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安全,出差在外时要注意防盗。出车返回一律将车辆停放在局固定的停车位置,不得停放在其他地方。否则,发生被盗、损坏等,其后果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在春节、五一等长假及个人休假时,应将车辆放入车库,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出车前后要严格检查车辆,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_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开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乘车人有义务协助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和驾驶员争论一些激烈话题,不干扰驾驶员正常开车,提醒驾驶员不超速行驶。若遇恶劣气候和特殊道路,车辆继续行驶难以确保行车安全时,驾驶员向用车人讲明原因后有权要求暂停行驶。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8篇

1、突出两层分离和优化组合,完善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体制。项目部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实行“经理负责、全员管理、集体承包、风险抵押”的体制,公平公正兑现合同承诺的各项指标,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成本费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抓好工程质量,多创优质工程,强化创优意识。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增强项目创优责任感和紧迫感。

3、加强成本管理,努力挖潜增效。强化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成本管理,挖潜内部潜力,开源节流,降低物耗,减少非生产性开支,实现工程项目的最佳效益。

4、抓好现场标准化管理,确保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9篇

1、绩效考核是在必须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透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以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2、绩效考核使各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状况,透过对员工在考核期内的工作业绩、态度以及潜力的评估,充分了解其工作绩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薪酬调整、股权激励、人事变动等激励手段。

第2条绩效考核作用

1、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2、为员工的薪酬决策带给依据。

3、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带给依据。

4、了解员工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5、为人力资源部规划带给基础信息。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0篇

为完善客服中心组织架构,解决管理人员不足问题,满足我行各项业务需求,提高客服中心电话接通率,提升客户满意度,在行领导及人力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客服中心于今年5月份启动了内部、外部人员的招聘工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客服中心制定了详细的岗前培训计划,为保证新聘座席人员业务的全面性及专业性,客服中心积极与总行人力、哈分事业保障部协调沟通,增设了特色业务经办行岗位实践学习环节,为提高客服中心整体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持续加强座席人员业务培训,邀请总行各条线业务专家对新业务知识进行强化培训,上半年全员业务培训10余次,组织全员业务考试6次,座席人员业务能力大幅提高。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1篇

档案管理办法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2篇

1、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使生产经营平稳进行

首先,坚持每周组织召开重大项目调度会,对我司重点项目进行统一调度,对重大项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其次,公司承建的嘉盛华府房产工程,沙钢焦化四期化产及油库土建、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杭钢废水处理工程、杭钢烧结烟气脱硫等工程均能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公司所承建的株洲市体育中心工程被评为省优工程奖,株洲市芦淞区政府行政大楼被评为芙蓉奖,株洲市水岸春天一期工程、益阳银色现代城等两个qc小组获得湖南省优秀管理小组,由公司编制的大截面铝母线mig焊工法、早拆模板体系工法、高炉本体大(中)修工程冷却壁安装施工工法、高炉炉壳工厂开孔制作施工工法等四项工法被评为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三是,为更好完成今年的产值指标,同时也为明年的生产奠定较好的基础,在10月初,公司成立了施工生产工作重点调度小组,并制定了施工生产工作重点调度行动计划,对四季度的施工生产进行部署。

2、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目前我司人力资源基本能满足现有的生产需求,但从长远考虑,需经加大人才的储备和培养,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储备和培养。为满足企业和员工的需求,公司竭尽所能创造条件,开展培训工作。今年共组织642人次参加各类培训、考试、取证工作。同时,为了满足企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今年共招聘相关专业的大中院校毕业生45人。对新进公司的青年人才,继续推行导师带徒弟的方式,实行“一带一”的培养,通过这样的方式,他们不仅增长了工作才干,还提高了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一是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使财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根据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公司今年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建立规范的帐套体系,对会计科目、核算项目、费用项目的设置均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设置。各项目部、子分公司均设有完整帐套,目前运作良好。会计人员也基本掌握了财务软件的应用与操作,这不仅提高了财务人员业务能力,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使财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二是有效开展项目成本核算,加强了对各项目部的财务监督管理。经常对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项目部加以整改。三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融洽了税企关系,为合理避税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4、进一步加强工程结算和审计力度

5、安全生产平稳进行

在安全生产方面,公司认真吸取了“3。19”的教训,今年年初进一步的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督察工作,做到每个季度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地毯式的安全检查,每月对省内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工程每周检查一次。与此同时,还加强了对重点工程的管理力度,派安全专管人员到各重点、难点工程施工现场蹲点、指导,督促项目部做好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各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排查一处整改一处,一抓到底,隐患整改率100%。此外,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确保安全生产顺利推进。

6、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法律纠纷。全年公司共接到诉讼、执行、纠纷案件18起,在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的参与下,均得到有效的调解。

7、破产遗留问题的处理在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努力维护公司的稳定,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今年,公司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和管理创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干部思想建设,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今年4月,公司举办了中层干部理论学习培训班。一手抓企业改革发展,一手抓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做到企业发展战略与党员干部的队伍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2、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7月,公司党委以“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为主题组织领导班子集中学习,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

3、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对职工的关怀中。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有效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每逢节日来临之际,公司尽量挤出资金,把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落实到每个职工家庭。对遇到困难的职工,公司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帮组解决。营造了“公司是我家,人人都爱他”的良好氛围。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全司上下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公司目前面临的形势和在各项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如经营开拓思路不广、资金运转仍然很难、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创新意识不强等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定要认真对待,仔细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否则,要实现明年更上一层楼的经营目标将会更难。尤其是目前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使得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此次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退缩和怠慢,因此,我们应该增强忧患意识,迎难而上,转“危”为“机”。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3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管理。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调度由办公室行政助理负责,按车号设册登记。

第三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档案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应将每月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办公室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五条车辆定人驾驶。非本车驾驶员临时驾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七条公务车辆用途。

(一)各部门因公办事,需要车辆接送的。

(二)员工住宅离公司较远、经公司指定区域的员工早晚通勤。

(三)董事长批准配备的专用公务车。

(四)员工本人或家属婚、丧、重病,可申请公司派小客车或轿车。

第八条派车区域和节假日权限

(一)东港市和丹东市内出车,由办公室行政助理批准;

(二)丹东市外、辽宁省内出车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辽宁省以外出车,由总经理审批。

(四)节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派、用车审批手续

(一)东港市内临时公务用车。1.由用车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口头提出用车请求。内容包括:用途、乘车人姓名、接送地点(或单位)、需求时间。2.办公室行政助理根据乘车人数等情况,决定派出车辆并通知司机,同时填写派车登记簿。

(二)东港市以外出车。1.由用车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填写“派车单”,内容包括:用途、乘车人姓名、接送地点(或单位)、路线、用车时间。2.办公室行政助理审查、签字后,根据派车区域权限,送公司领导审批。

(三)对外借车,一律报请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司机根据行政助理派车指令或“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送行政助理审核实际里程。“行车日报”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一条无行政助理指令或“派车单”擅自出车,根据出车里程或情节轻重,按<员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司机给予相应处分,并由其承担油料和车辆磨损费用。

第十二条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各自的车库或指定场所,车头向外、并将车门锁好。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5篇

今年初,客服中心制定了拓宽服务渠道,探索建立电话银行远程柜员团队,打造集交易、服务和营销为一体的多元服务模式计划。在移动金融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6月初顺利进行了在线客服、报表系统等上线测试工作,并结合测试反映的问题向科技部门提出了优化需求。客服中心报表系统上线,运营管理类报表可实现实时监测客服中心业务量、接通率、座席工作状态等数据信息,考勤报表、绩效考核报表为派遣制员工日常管理、绩效考核提供有效依据等。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6篇

第二条镇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及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和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等工作。镇、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养犬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理与管理工作。

_门负责依法追究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养犬的行为。

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经批准的留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并按规定程序发放免疫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犬类动物养殖场和交易场所按规定程序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_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抢救治疗、狂犬病疫情监测、处置和疫情报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销售犬类动物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登记、普查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等材料,经批准养犬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核发《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犬类准养证》每年审验一次。养犬人应按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要求主动办理审验手续,每只需交纳注册登记费300元,并从批准的第二年起,缴纳年度审验费100元。

第七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

第八条限养区养犬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接受强制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并进行登记,未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不予年检。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第九条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户外活动,但犬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随带《犬类准养证》。严禁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饭店、医院、学校、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候车室、旅游景点、公园及其他休闲娱乐与公共场所。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条限养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其成年体高不得超过40厘米(含40厘米)。体高的测量标准是犬只四肢着地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第十一条对弃养、走失、无证和无主犬,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行前已饲养犬只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进行强制免疫。

第十三条在限养区未经批准擅自养犬或养犬不按规定年检及防疫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非法开办犬类动物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动物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因养犬而违反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影响他人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拒不消除的,公安机关根据《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7篇

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_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_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_备案。

第六条_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_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_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七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执业

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8篇

第十四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做好报到签到等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所党组会议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记录,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全所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派专人负责记录;全所性的行政事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原始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和主要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需要所属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或全所职工知晓的,可编制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各部门。

第十八条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按时归档。

第五条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时间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和传呼机打到振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会前另行通知)。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应确定时间,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禁偏离主题,延误会议进程。

(三)会议内容如有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19篇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1绩效考评意义

第一条 绩效考评目的

绩效考评是在一定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评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绩效考评使各级管理者明确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通过对下属的工作绩效评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提高本部门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条 绩效考评用途

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为员工的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提高员工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满意度

了解员工和部门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提供依据

为人力资源规划提供基础信息

1.2绩效考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评原则

公开的原则:考评标准的制定是通过协商和讨论完成的,考评过程是公开的、制度化的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切忌主观

反馈的原则:考评人在对被考评人进行绩效考评的过程中,需要把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者,同时听取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的意见,对考评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公私分明原则:绩效考评是针对工作业绩进行的考评,绩效考评应就事论事而不可将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带入考评工作

时效性原则:绩效考评是对考评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的评价,不应将本考评期之前的'行为强加于本次的考评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评期的业绩

1.3绩效考评周期

第四条 绩效考评时间安排

公司绩效考评包括月度绩效考评和年度绩效考评月度考评一年开展12次,考评时间是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年度考评一年开展一次,考评时间是本年12月30日―第二年1月10日

1.4绩效考评者

第五条 绩效考评者

基层岗位员工的绩效考评者是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的绩效考评者是总经理及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组织并监督各部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并将评估结果汇总报给总经理参考

总经理是公司各岗位员工的评估最终人。

对绩效考评人要求:需要考评人熟练掌握绩效考评相关表格、流程、考评制度,做到与被考评人的及时沟通与反馈,公正地完成考评工作。

1.5被考评者

第六条 被考评者

这一制度适用于华方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正后的正式员工,但下列员工除外:

年度考评期内累计不到岗超过3个月(包括请假与各其它各种原因缺岗)的员工不参与本年度考评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

2.1绩效考评体系

第七条 绩效考评体系定义

绩效考评体系是由一组既独立又相互关联并能较完整地表达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绩效考评体系反映了公司对员工各项考评内容,它是进行员工考评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考评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考评指标是能够反映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能力等级的数据,是绩效考评体系的基本单位

第八条 绩效考评体系的结构

我公司绩效考评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业绩考评指标,指各岗位员工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绩

能力考评指标,指各岗位员工完成本职工作应该具备的各项能力

态度考评指标,指各岗位员工对待工作的态度、思想意识和工作作风

2.2绩效考评标准

第九条 绩效考评标准

绩效考评标准是考评者通过测量或通过与被考评者约定所得到的衡量各项考评指标得分的基准。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0篇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输产权登记手续。主客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友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芳财政预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会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所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本所党组会议、行政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例会,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工作会议,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所性会议。

不包括本所及所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议。

第四条会议的管理部门为所办公室,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协作安排。

第二章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本所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务实。把工作重点放在科研、开发、管理和生产等重要部位,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会议安排

第六条本所例行会议均列入例会制度,要求按照例行会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召开。

第七条本所临时组织的会议,涉及本所有关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场地及时安排到位,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办法》。

第八条本所各部门组织的全所性不定期会议,均须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提前7天报送所办公室列入会议计划。所办公室负责于每周星期五将全所各类会议统筹安排,编制会议安排表,印发到会议参加人员。

第九条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会议主持者、议题、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报送所办公室,由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条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或会议内容时,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3天报送所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未经所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正常会议计划。

第十一条凡需要所领导参加的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请示分管所领导,按分管所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所办公室有权合并召开。对于准备不充分,或有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所办公室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不定期会议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各部门会议不应安排在全所例会同期召开,应坚持部门会议服从全所会议,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2篇

招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规范招待费的开支,赋予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一定的.费用开支权,促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管理招待费是指宴请、礼品、礼金及活动费用等。

三、分类及使用方式

1、日常管理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厂家代表、代理商、资源客户、大客户、行业人员、团队伙伴等的日常关系维护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限额开支、结构合理、自主管理

2、专项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重点合作单位(如银行、厂家领导)、政府监管部门(如工商税务)关系维护及专项工作开展,特殊重要事项的处理(如业务纠纷等)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提前申请、批准后开支、统一管理(工厂领导统一由总办负责接待,重点合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由业务部门归口接待)

四、使用人: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

五、开支标准

1、日常管理招待费

岗   

开支标准

用途及说明

督办领导

每个业务单元每月500元+每个业务单元1条黄芙蓉(或者蓝硬半条)或等值的酒水。

业务单元指分公司、业务项目

业务部门负责人

5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及分公司业务管理对象

总办/人力/财务负责人

3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

1、业务负责人兼任督办领导的,2项相加。

2、招待烟每月在总经办统一领取。

2、专项招待费

依据需要,事前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开支,详见《专项招待费申请表》。

六、使用要求:

1、招待费机构:总经办

2、开支按照程序办理。

3、杜绝无效开支及浪费,禁止私用和滥用,否则将取消资格。

4、管理招待费与招待礼品合并在总经办设立年度预算,在预算内开支。

七、审批及报销程序

1、报销人按财务要求填写《日常管理招待费明细单》,并注明招待时间、人员及招待事由,由总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部销。

2、每月报销一次,费用统一计入总经办。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3篇

招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规范招待费的开支,赋予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一定的.费用开支权,促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管理招待费是指宴请、礼品、礼金及活动费用等。

三、分类及使用方式

1、日常管理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厂家代表、代理商、资源客户、大客户、行业人员、团队伙伴等的日常关系维护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限额开支、结构合理、自主管理

2、专项招待费

使用对象为重点合作单位(如银行、厂家领导)、政府监管部门(如工商税务)关系维护及专项工作开展,特殊重要事项的处理(如业务纠纷等)而开支的招待费用

使用方式:提前申请、批准后开支、统一管理(工厂领导统一由总办负责接待,重点合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由业务部门归口接待)

四、使用人: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

五、开支标准

1、日常管理招待费

开支标准

用途及说明

督办领导

每个业务单元每月500元+每个业务单元1条黄芙蓉(或者蓝硬半条)或等值的酒水。

业务单元指分公司、业务项目

业务部门负责人

5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及分公司业务管理对象

总办/人力/财务负责人

300元/月

用于部门工作开展

1、业务负责人兼任督办领导的,2项相加。

2、招待烟每月在总经办统一领取。

2、专项招待费

依据需要,事前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开支,详见《专项招待费申请表》。

六、使用要求:

1、招待费机构:总经办

2、开支按照程序办理。

3、杜绝无效开支及浪费,禁止私用和滥用,否则将取消资格。

4、管理招待费与招待礼品合并在总经办设立年度预算,在预算内开支。

七、审批及报销程序

1、报销人按财务要求填写《日常管理招待费明细单》,并注明招待时间、人员及招待事由,由总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部销。

2、每月报销一次,费用统一计入总经办。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4篇

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所学专业,在未来应该会向会计和英语两方面发展。围绕这两个方面,本人特对未来五十年作初步职业生涯规划如下:

1、20XX-20XX年学业有成期:充分利用校园环境及条件优势,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习、工作、生活能力,全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并作为就业准备。

2、20XX-20XX年,熟悉适应期: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经过不断的尝试努力,初步找到合适自身发展的工作环境、岗位。

完成主要内容:

(1)确定目标和路径

学历、知识结构:提升自身学历层次,从专科走向本科,专业技能熟练。英语四、六级争取拿优秀、普通话过级,且拿到英语口语等级证书,开始接触社会、工作、熟悉工作环境。

成果目标;通过实践学习,掌握专业技能.

学历目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职务目标:外企高级企业管理人才

能力目标:在学校掌握的东西远远不够,因而要熟悉青岛招聘 企业运行方式,多掌握青岛招聘 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熟读关于经济法律的知识,提高自己对青岛招聘企业创建和运转的熟悉程度。

(2)制定行动计划

充分利用在校学习的时间,为自己补充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参与社会团体活动、广泛阅读相关书籍、选修、旁听相关课程、报考技能资格证书等.充分利用学校或社团提供的培训机会,争取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充分利用自身的工作条件扩大社交圈、重视同学交际圈、重视和每个人的交往,用真心交往,多结交益友。

(3)动态反馈调整

在大学开始就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做一个明确的规划。也许以后情况有变,但你现在也有动力有目标去努力。目标要么不定,定了就一定要实行。现在正是我们为自己的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做好充分准备的时候,不能因为安逸的生活而放弃努力,因为小小的挫折而丧失信心,未来的命运是我们自己的,只要肯努力就会取得成功。

(4)生活习惯、兴趣爱好:适当交际的环境下,尽量形成比较有规律的良好个人习惯,并参加健身运动,如散步、跳健美操、打羽毛球等。

3、20XX-20XX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的贡献自己的力量,拥有一个完美的家庭。

中国企业飞速发展,但中国优秀管理人才仍然极度缺乏,在加入WTO后,大批外企涌入,冲击中国企业的发展,需要有大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改革,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中国在未来十年里需要大批管理者来改革企业,更需要优秀的,管理者来支撑企业。。

由于中国的管理科学发展较晚,管理知识大部分源于国外,中国的企业管理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国急需管理人才,尤其是经过系统培训的高级管理人才。因此青岛招聘 企业管理职业市场广阔。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5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xx〕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

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

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xx〕24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6篇

一、*市体育局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是*市和各县(市、区)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健身气功工作,要围绕一个中心(以发展健身气功项目为中心),提供两个服务(为推护社会政治稳定服务,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健身需求服务),贯彻三条思路(讲科学、倡主流、抓管理),推广四种功法(健身气功·五禽戏、健身气功·六字诀、健身气功·易筋经、健身气功·八段锦),扎实地做好工作。

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国家体育总局新编创的四种健身气功的推广工作。分批搞好健身气功站、点负责人和辅导员的培训。每年要组织健身气功的展示或比赛。

三、经体育行政部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一般规模在20—50人左右,每个站点要做到“三有”,有一块相应的固定场地,有一个管理班子(站、点负责人、辅导员,党小组长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有一个管理制度。

四、各健身气功站、点,必须自觉接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必须自觉接受反_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党政的领导,坚持讲科学,讲文明,文明健身,科学健身,反对封建迷信,反对_活动。

五、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严禁参与有害气功组织活动,未经批准的其他气功不得练习。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要欢迎其他群众(包括_类归正人员)到站、点参加批准推广的健身气功的练习。

六、市直和各县(市、区)的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辅导员,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工作,平时至少每月要了解一次各活动站、点情况,并要深入站、点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对所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每年要年检一次。

七、市直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从事业经费、体育公益金或其他经费中,给予支持、扶持,加大对健身气功这个公益性项目的投入力度。对每个活动站、点至少扶持两年,活动好的还要给予表彰奖励。

八、全市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建设第一批规划数,市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少于20个。各县(市、区)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诸暨市不少于13个,*县、上虞市不少于10个,嵊州市、新昌县不少于6个。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街道、社区、乡镇、较大的企业、单位,根据群众健身需求和场地情况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九、反_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建设工作的指导,解决健身气功及活动站、点建设中的困难。社会各系统、单位要积极支持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满足群众的多元健身需求,需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按规定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

十、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由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有资格教练所培训的健身气功。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教练健身气功。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7篇

(一)各实体资产会计每月必须对低值易耗品盘点一次,并每月完善“财产管理责任书”的签字手续,并将盘点表上交财务存档。

(二)各实体资产会计每周负责统计本部门的陶瓷报损额,并对报废的物品要填制报损单。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2.莱芜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全文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2016

4.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全文2016

5.溧阳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6.《烟台市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全文分析解读

7.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最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版)

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1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全文

12.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13.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16.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1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18.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20.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8篇

中国人民银行10月8日发布第22号公告,公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出台后,中国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被同时废止。

在旧的办法中,存款账户只是被简单地分为四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四个账户,新办法中同样沿用了,但只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用途分类。

新办法还明确提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就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新办法长达七十一条,不仅提出了相关概念,并且对账户开立、使用到罚责都有详细的表述。而现在实行的旧办法只有四十二条内容。

中国一些新兴的资金用途被规范。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被规定应该记入单位结算账户的专用存款账户中。

[最新《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全文]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29篇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1.非法取得《_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30篇

本人所学的专业为管理类,我们学习会计学,综合其他经济学科,对财政、税收等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可以更加深入对管理学科的研究学习,这点就优先与其他经济专业学习。为我们以后做管理人员打下坚实的基础。财务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理财和金融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有关财务、金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基本的财务信息搜集处理的方法,具有分析和解决财务、金融管理实际问题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在青岛招聘 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只有认真学习才能掌握其专业知识。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31篇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船闸管理,确保航道船闸(含升船机、水坡)安全运行,根据《_航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航道船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升船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船闸管理。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船闸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章船闸建设

第四条船闸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应当征求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船闸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费用明显高于赔偿费用的,船闸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的,不得断航施工。

第七条船闸建设单位在船闸工程开工放线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船闸施工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

船闸竣工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船闸管理职责

第八条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应当存档备案。

第九条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闸,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设立船闸运行机构、通过招投标确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船闸运行机构)进行管理。

船闸运行机构的具体条件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船闸运行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船闸运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外设置锚泊地,供过闸前的船舶到港登记、等待编组(队)时锚泊;

(二)保证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国家规定该段航道的等级标准;

(三)对过闸船舶进行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做好船闸运行的记录;

(四)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报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五)及时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六)对船闸维修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

(七)记录每天上午8时和下午4时的水位及流量并向当地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船闸运行

第十一条船舶实行免费过闸。船闸日常运行及维修费用纳入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有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应当昼夜运行。无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船舶每满一闸过一次。船闸未满一闸,船舶等候过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算起。

第十三条船舶过闸按照到达停泊区并办理过闸手续的先后次序安排。对抢险救灾船、紧急军事运输船应当随到随开;对客船、鲜活货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当提前6小时向船闸运行机构提出过闸申请,船闸运行机构核验其相关准运许可证明后可以安排单独过闸;易燃易爆化学品船应当安排单独过闸。

禁止船舶谎报、瞒报过闸。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船闸暂停通航,船闸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行条件;

(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者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三)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四)船闸发生危及通航安全重大事故的;

(五)洪水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六)特大暴雨;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船闸安全

第十五条船闸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停航期间,等候过闸的船舶应当驶向指定的锚泊地停靠。

第十六条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进入船闸:

(一)超载、货物伸出舷外、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二)船舶存在影响通航安全问题的。

第十七条船舶过闸时,禁止船舶方及船上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在闸墙上涂写或者钩捣闸门;

(二)跨越闸室栏杆;

(三)在闸室内游泳,捕鱼,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等其他杂物;

(四)在闸室内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在闸墙爬梯上系缆;

(五)利用船闸人字门、浮式系船柱、栏杆将船只制动;

(六)进入闸室后,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电焊氧割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第十八条禁止在船闸管理区域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船闸管理区域内的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的,应当及时报告船闸运行机构。

第十九条船闸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和抢险工具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船舶在船闸管理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闸运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及当地航道管理机构。

第六章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一条船闸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及建立完整的保养、维修、观测技术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船闸应当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清洁或者润滑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工作。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或者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保养期间不停航。

第二十三条船闸维修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

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大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大修周期根据各船闸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7天。进行岁修时,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级保养和本季的二级保养。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者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抢修停航应当及时报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航道通告。

第二十四条船闸的大修、岁修应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同一通航河流上的船闸应当尽可能在同一时间进行大修和岁修。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9月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船闸大修或者岁修时间安排,征求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意见后,在每年的10月。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时间安排进行船闸的大修或者岁修。

大修、岁修停航应当提前30日航道通告,并连续公告5日以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淤;逾期不进行清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开闸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超期维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32篇

1.记录并整理工作日志

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与客户的每一次接触时,营销员最好随身携带一本工作日志,在谈话的过程中把客户的重点信息记录下来,等会谈结束回到公司或者家中,就立刻把客户的信息进行汇总,记录在专门收录客户资料的档案夹或电脑中。否则,如果只是记录在工作日志中而不去做整理,时间一久,客户的信息可能会被淹没在每天繁杂而凌乱的工作日志中。也许刚开始很多营销员会觉得这样做繁琐而又枯燥,其实只要坚持下来养成习惯,定会事半功倍。

2.及时建立和更新客户档案

一般来说,从接触客户开始,我们就可以为其建立资料档案了,尤其是客户的电话和电子邮件等重要联络信息。如果客户业务繁忙,一时难以面谈,我们可以借助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客户保持基本的联系;如果客户接受面谈,我们就要在面谈的过程中随时完善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经历多次面谈促成签单后,营销员就可以把这位准客户的档案转移到正式的客户档案当中;如果多次接触后,客户暂时没有购买保险的意愿,我们可以仍然将其视为准客户并放在专门的联系人名单里,留待日后开发。

3.客户原始资料多收录

除了基本信息,营销员要注意客户其他资料的收录,比如客户的原始保单、体检报告等复印件。有了这些资料,我们手中掌握了足够的信息,一旦客户保单丢失或者需要变更时,就可以减少打扰客户的次数,同时还可以成为为客户提供的贴心服务,比如,小孩子的身份证有效期一般只有5年,如果客户需要为孩子加保或理赔,我们就可以提前提醒客户注意及时更换身份证。在此,营销员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对于这些资料在收录时,一定要提前征得客户的同意。我们要非常明确地告知客户为什么需要这些资料,而且当我们掌握这些东西后,会在什么时间和场合下使用,能够为客户带来哪些便利。

4.客户资料分类管理

营销员如果花费太多时间用在开发不对的客户上,那么即使再努力也是枉然;借助合理的客户分类,就可以避免把宝贵的时间浪费在不对的人身上。在为准客户建立档案后,营销员便要考虑为客户分类。

5.定期盘点寻新机

客户资料盘点即是在既有资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客户资料盘点,营销员可以在最适当的时机对客户提供最贴心的服务;随着客户的成长,需求不断变化,我们还可对其进行加保等动作。营销员最好可以做到定期盘点,每个月选出一个固定时间进行盘点,比如,在公司每月的业绩截点前一天,找出来下个月需要拜访与服务的名单,然后再根据客户资料的记录确定每一位客户的约访话题以及服务内容。此外,对于需要重点经营的客户,我们还可以把他们着重标记出来以做深入的规划。

[关于客户资料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内容范文 第33篇

1、确立主攻行业方向,加大对冶金行业中的高炉、烧结、焦化等项目及有色行业的跟踪力度。依托在建项目,做好项目开拓的就地延伸工作。

2、重点突破在国内有大量总承包业务的设计单位。要紧密围绕在以新钢、湘钢、杭钢、酒钢、沙钢、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业主总包单位周围。

3、选择优势项目,分区域分行业,建立重点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