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1篇
摘要:丹江口水库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水库,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其长久良好地运行,不但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排沙清淤是保证丹江口水库能长期运用良好的重要措施。根据丹江口水库的自身特性,在变动回水区及其附近进行“防治型”排沙清淤是治理库区淤积泥沙的有效途径,与传统的坝前“治疗型”排沙清淤相比有许多优越之处。
关键词:丹江口排沙清淤
1前言
闻名中外的都江堰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之所以能长期运用良好,其中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岷江的出山口处的江心垒砌的鱼嘴因势利导分水、分沙;在引水口上江湾凸岸处修建的飞沙堰有利排沙;平均每年人工清淤近100万m3。可见都江堰枢纽非常重视泥沙处理,也正是排沙清淤保持了该枢纽工程的生命力。还有一些运行良好的水利枢纽工程,也都修建了排沙工程和采取了清淤措施。因此可以说,排沙清淤是保证水利枢纽工程能长期运用良好的主要措施。
丹江口水库是一座大型蓄水型水库,绝大部分来沙被拦蓄在库内,大量的淤积泥沙对水库的正常运行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消除这种潜在威胁的主要方法是排沙清淤。丹江口水库,在减少入库泥沙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子水库修建和支沟拦沙等,但在清除进入水库和已淤积在水库中的泥沙方面,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基本处于任其发展状况。本文根据丹江口水库的自身特性,论述了丹江口水库排沙清淤的必要性;提出了在丹江口水库变动回水区及其附近修建排沙清淤工程和采用机械挖沙清淤以及多种方法有机结合清淤的设想,并对其布置方法进行了探讨。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2篇
丹江口水库水沙特性和淤积状况
座落于汉江中上游、丹江入汇口下游的丹江口水库,是丹、汉两江并联水库。控制汉江流域面积万km2,占汉江流域面积的60%;坝址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98亿m3(黄家港站1954―1990年),占汉江流域总径流量的70%。坝址多年平均输沙量亿t。丹江口水库死水位139m,相应库容为亿m3;正常蓄水位157m,相应库容亿m3(汉江占54%,丹江占46%),相应回水长:汉江库区,丹江库区85km。
根据多年的实测资料可知,丹江大坝蓄水后98%的来沙被拦蓄在库区内。按每年1亿t来沙量计算,从1968年蓄水至今,淤积在库区内的泥沙约20亿m3,占死库容%,占总库容%。
丹江口水库的淤积泥沙,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分布在变动回水区和变动回水区与常年回水区的交界处。1983年特大洪水之后,近中,大多年份水库来水为平、枯水年,每年有较长时间处于低水位以下运行。长时间低水运行,导致变动回水区在河流的造床作用下形成了新的天然河道形态。在新的天然河道中,有的河段已达到平衡状态,有的已达到准平衡状态。变动回水区的这种演变发展,使得入库和原变动回水区的大量泥沙快速移至常年回水区,结果加快了有效库容的淤积速率。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将会影响水库的正常运行。
丹江口水库排沙清淤的必要性
丹江口水库虽在规划设计中预留亿m3的死库容作为堆沙库容,这自然不失为解决泥沙淤积问题的一种途径,甚至是现时可行之途径。但来沙无尽,库容几何?由上述水沙特性和淤积状况资料可知,丹江口水库库容损失的速度是惊人的,如果任其发展,在不远的将来丹江口水库会成为一座堆满淤泥的死库,到那时,将给汉江流域乃至中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丹江口水库进行排沙清淤治理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养护丹江口水库库容的必然选择之法。
对于蓄水型的丹江口水库,在库容养护方面,最理想的做法是在水库开始蓄水运行时就应该开展投资少、施工难度小、见效快的“防治型”排沙清淤治理(“防治型”排沙清淤是指:库区淤积泥沙对水库的运行不足以构成威胁时所进行的排沙清淤治理)。也就是说:要未雨绸缪,积极防护,不能把调节库容淤满时出现的问题(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留给子孙后代来解决。丹江口水库运行30多年,死库容淤积近1/3,现开展清淤治理已属晚矣。但淤积泥沙还未影响到水库的正常运行,尚能尽快实施,还能较容易地遏止泥沙淤积向常年回水区扩散的趋势;否则隐患丛生、治理就更加困难。
因此,对丹江口水库进行排沙清淤治理,不但势在必行,而且还应尽早实施。
排沙清淤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丹江口水库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水库,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运用后,防洪、调水将成为水库的主要功能。防洪、调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巨大的。而满足正常防洪、调水是以一定库容作基础。保证一定库容的重要措施是排沙清淤。因此,清除丹江口水库库区淤积泥沙,保证水库具有一定库容、延长其使用寿命,不但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
然而,对处于正常运行水库进行排沙清淤,往往得不到人们的重视。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认为:清除库区中淤积泥沙的费用高于修建同体积水库的费用。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大型水工建筑物对地址的选择上往往具有惟一性。也就是说,在某个流域内某一位置所修建的水利枢纽,其效能具有唯一性。例如:当丹江口水库淤死废弃后,在汉江流域很难再建一座与丹江口水库效能等同的水库。另外,淤死废弃后的水库不但不能创造效益,而且还会危害环境,还需投入治理和管理费用。因此,清除库区中淤积泥沙所产生的效益是长远的,是不能与修建同体积水库的费用等比的。况且还可采取早期治理、分散投资和对清除物综合利用来降低成本投入。
3水力排沙清淤
丹江口水库水力排沙清淤概况
水力排沙清淤是根据水流的运动规律,利用水流所具有挟沙能力的特点,按照人们的意愿,通过水工建筑物把库区的泥沙排到指定的区域内。在利用水力排沙方面,丹江口水库采用深孔泄洪排沙。深孔泄洪排沙,只能排走坝前淤积泥沙和少量悬移质泥沙。此排沙法是以减少蓄水量为代价。从30多年的实际运用情况看,收效甚微,而且向下游排泄泥沙会危害下游王甫洲水利枢纽和下游河道环境(现在多数河流实行梯级开发,由上游水利枢纽向下游排沙的做法已不可取)。另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后,大坝加高和大量调水使泄水机会将大大减少。因此,利用大坝泄水排沙在丹江口水库将难以发挥作用。根据入库泥沙大部分先落淤在变动回水区,而后在汛、枯期和丰、平、枯水年份的周期交替中,不停地、循环地、一次次地把泥沙从水库变动回水区的浅水区搬运到深水区,直至水库被泥沙淤满为止这一规律。笔者提出在丹江口水库变动回水区及其附近,修建水力排沙枢纽工程,使河流泥沙在未入库前就被排走。
修建旁引蓄沙水库
在库区河道岸旁的沟谷、山川中,利用有利地形修建引洪蓄沙水库。在洪水期将泥沙引入库中沉蓄,澄清后的库水或再引入主库或作他用。利用旁引蓄沙水库可排走推移质、悬移质等入库泥沙。
旁引蓄沙水库库址选择。旁引蓄沙水库库址应选择容积较大、地质结构比较稳定的沟谷、山川。丹江口水库上游河道为山区河道,两岸山谷纵横,有适合修建旁引蓄沙水库的沟谷、山川(如:处于西峰咀河段的五峰区的川谷地带)。如果澄清后的库水不再引入主库而作他用时,最好把库址选择在外流域。
旁引蓄沙水库引水口所处河段位置选择。旁引蓄沙水库引水口所处河段位置应按排沙种类进行选择。以排走推移质为主的引水口,可布置在变动回水区上部(如:天河口至白河段);以排走中细沙和悬移质为主的引水口,可布置在变动回水区的下部(如:花梨弯至天河段)。
旁引蓄沙水库引水口布置。可根据泥沙运动规律,巧妙地借助地形优势来布置旁引蓄沙水库引水口。如:天然弯道是布置推移质排沙清淤工程理想之地。利用弯道产生横向环流原理,水流在弯道内流动时产生离心力,表层水流向凹岸,处于底层挟带推移质泥沙的水流流向凸岸。由此,可在弯道的凸岸布置旁引蓄沙水库引水口,即形成正面排沙侧面引水的布置形式。
引洪淤灌用洪用沙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3篇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在水库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小型水库仍然存在管理主体不明、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具体落实水库确权划界、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防汛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工作,逐级逐库落实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考核办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四)水库管理单位(专管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一)小型水库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管员。小(1)型水库配备1至2名专管人员,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重要小(1)型水库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也可采取流域集中管理和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代管等模式。
(二)小型水库专管人员采用聘用制,具体选聘条件、程序、录用、工作职责、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湖北省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财政补助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每月对小(1)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XX元,对小(2)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XX元。水库大修费用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或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申报安排。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补助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库制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和要求,与水库管理单位(专管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年终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兑现经费。
(二)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要在每年汛期,组织编制或修订水库安全度汛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三)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行、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
四、及时消除病险隐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一)水库发生水毁或突发性险情时,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应立即组织修复,并将处理方案和结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限期除险加固,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在未进行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必须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制订和落实控制运用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凡因工作不力导致小型水库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4篇
关于小型水库溢洪道加固优化设计论文
1小型水库溢洪道设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溢洪道泄流量设计的计算问题
在小型水库溢洪道设计的过程中,溢洪道流量的计算十分重要。由于在不同的水库中,溢流堰的结构形式存在着区别,导致在溢洪道流量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流量系数不尽相同。因此,这就容易使设计人员在溢洪道流量计算的过程中出现差错,从而导致水库的泄洪能力和水库的设计标准不相符。
布置不合理
在对小型水库溢洪道加固设计的过程中,由于其地质情况可能存在不同,有时会出现溢洪道布置不合理的情况,使溢洪道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受到周围地质情况的影响,从而出现质量问题。这不仅对水库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水力计算方法不合理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并没有采用科学的设计方法和专业的设计手段进行设计,这就容易导致设计成果不符合水利工程相关标准,严重影响水库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而在溢洪道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影响溢洪道结构质量的因素很多,如果设计人员在对其进行设计的过程中,考虑得不够充分,那么就会使得溢洪道在水力冲击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下出现问题。
泄槽(陡坡)段存在问题
在对溢洪道泄槽段进行设计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泄槽段的坡度问题,二是泄槽段的转弯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在溢洪道设计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那么就会加大水流对溢洪道边界的冲击,使得溢洪道在水力冲击的影响下,其泄槽段存在问题,从而影响水库的正常运行。
消力池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受水库修建时的资金和技术条件限制,相当数量的小型水库都没有消能防冲设施,导致几乎每年汛期都会有溢洪道水毁事故发生。有溢洪道消力池的水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消力池出口水流受阻或受陡坡段弯道影响,水流条件恶化,导致消力池破坏。有的消力池太短、太浅,水流在池内消能不充分,淘刷底板,致使消力池破坏;有的消力墩设置不当,水流紊乱,流速大时,在消力墩上会产生气蚀。
②消力池下游尾水位过低,泄洪时可能形成远驱水跃,严重冲刷下游海漫;③消能不充分,下游遭受冲刷,严重时会发展成冲刷坑,影响溢洪道安全。特别当消力池出口离坝脚较近时,水流冲刷坝脚,危及大坝安全。
2溢洪道优化设计策略
在溢洪道泄流量设计计算中
要正确分清宽顶堰、实用堰、明渠三种水流形态和工作条件,这样才能正确计算溢洪道的实际过流能力,以避免造成与设计条件不相符的情况。
溢洪道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工程特点、枢纽布置、施工及运用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如果大坝附近有天然山坳可以布设溢洪道则最为理想,如果地形狭窄无法布置正堰,则可考虑选择侧槽式溢洪道。溢洪道规划布置的主要原则是:基础坚硬均一,线路短,无弯道,出口远离大坝,工程严禁布置在滑坡或崩塌体上。
针对众多小型水库现状,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水库可进行溢洪道拓宽、拓深
对溢洪道拓宽、拓深均有困难的水库,也可考虑加高大坝与拓宽溢洪道相结合的方案进行比较,选取较优方案。此外,在洪水复核中,若为满足防洪要求的泄洪流量与现行泄洪流量相差不大时,也可改变溢洪道形式。
为了使水力计算与工程特性相一致,选择正确的.计算公式十分重要
具体如下:进口段的水力计算可采取自下游控制断面向上游反推求水面曲线的方法进行,进口段起始端须先计算水位雍高,才能求得泄洪时的库水位;控制段的泄流计算可根据《溢流堰水力计算设计规范》建议的方法计算,同时正确选用流量系数,使其与实际的堰型相一致;泄槽段水力计算方法较多,如对底宽渐变的陡槽段可用查氏方法分段详算,陡槽底宽固定不变时,可采用B-Ⅱ型降水曲线方法计算;消能设施的水力计算根据不同的消能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在选定消能设施的尺寸时,应该留有余地。对于一些重要的水库,其水力计算成果还应通过模型试验加以验证。侧槽段的水力计算过去常采用“扎马林法”,但由于该法计算时采用了均匀流假定,而实际水流状态是沿程变量流,故不符合适用于均匀流的泄流公式,因而与实际泄流情况有较大出入,根据水流动量或能量关系而采用的水面曲线推算的公式比较符合实际泄流情况。由于侧槽内实际的流态十分复杂,故在堰顶对面的岸坡水面要比平均水位抬高5%~20%,因此其设计的衬砌的高度、厚度要考虑上述影响。
溢洪道末端的消能设施主要有底流消能、面流消能和挑流消能
对消能存在的问题,土石坝大部分采用修建消力池泄能的方式处理。消力池底板厚度应满足抗浮稳定要求,由于底板四周边界的约束作用,一般没有滑动问题,因此仅需对其抗浮要求进行稳定计算。
3结束语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修建了许多小型水库。这些小型水库的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求,还有着良好的防洪效果。但是,由于在对溢洪道进行加固设计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质量问题,对水库的正常运行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在小型水库设计中溢洪道存在的问题,技术人员就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规范,对其进行优化设计,使其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5篇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水法》、《_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2)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3)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4)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5)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1)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2)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_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
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7篇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在这个激烈竞争的时代里,我们许多人越来越意识到社会所需要的是高素质高见识的能力型人才,而非像我们这些整日关在象牙塔顶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因为社会在前进,而这样只顾埋头苦学的人终究会在社会的大浪淘沙中淘汰。我们这群展翅欲飞的鸟儿正在寻找着那一片“天高任鸟飞”的无垠天地,只望东风起,借之翱翔,在实践中习得真知、积累经验、感悟人生。而我们河海大学,作为一所以水利为主的综合性高等学府,向来注重实践培养,每年暑假都会布置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作业,待启征仪式之后河海学子便纷纷踏出象牙塔,奔赴全国各地开始实践之旅。众所周知,河海水利全国文明,今年我校此次实践活动更是特别注重水利方面,让我们开往全国各地水利基层考察,弘扬水文化,传承水文明。
于是,在一个烈日炎炎的午后,我们8人小组的河海大学暑期赴河南孟州小型水库考察实践小分队便身着河海实践队服,伴着欢声笑语,和着习习微风,轻装上阵,驶离南京。这一路有着小惊喜,小感动,小欢乐,我们用满溢好奇心的眼与耳,观察着、聆听着精彩的这精彩纷呈的世界,开始了一段带给我们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心灵感悟的奇异之旅。
“征程”之水库考察
我们一行8人到达孟州后便马不停蹄的开始了水库考察行动,先后实地参观考察了孟州市姚庄的顺涧水库和张洼水库,并采访了水利局长以及姚庄村委主任,真切体验了河南小型水库的发展现状,感受到了小型水库对当地工农业发展所起到的利弊效应,也吸收了一些小型水库的管理知识。
一眼望去,顺涧水库和张洼水库周边山清水秀,农田遍布。通过对两水库的实地考察与间接采访,我们了解到,这两个小型水库对于降水不多而人口密集的的河南一个普通农村来说,对农业及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小的方面来说,它能夏季蓄水,冬季灌溉,并且常年养殖鱼类产品;从大的方面来说,小型水库能改善水库周围的生态环境,对姚庄及周边村镇气候的稳定性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并且顺涧水库旁边还有一个水上运动学校,教授水上运动,并向游客提供水上运动器材,对当地水库旅游有一定吸引力,充分发挥了水库的潜力。
然而通过细心考察与采访研究,我们也了解到水库逐年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因近年降水逐渐减少以及用水增多,水库水量逐年降低,张洼水库有些地方更是已见底;再者,
因坝基漏水、渗透变形或正常需要每年都得花费资金修建大坝,这不的不说为村上的财务增加了负担,因为“入”不一定都“敷出”;其次,这样的小型水库因数量多而规模小,在管理方面可能不受政府重视,且技术含量较低,在突发的洪涝灾害面前抵挡能力较差,有时甚至会起副作用,安全系数较低。
经水利局长及水库管理人员介绍,我们也对小型水库管理常识有了一些了解。应根据小型水库的条件和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充分利用水库;应完善水库对外的通路和通讯,以便在灾害民面前及时疏导、进行灾情上报等。
“征程”之人情真意
风尘仆仆,人情暖暖,河南这段“征程”的实践之行一路上充满了温情感动与润雨真情,在孟州这个小城镇,在姚庄这个小村庄处处感受着淳朴民风,体验着浓浓乡情。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这个山水环绕的`小镇也正养育着这样一群豪爽的吃着面食长大的善良乡民。
现在席坐于家中的窗前灯下,回忆着那一幕幕,温情满溢心间。张叔叔在我们刚驻足孟州的清晨便带着在火车上饿了一夜我们奔向他们最喜欢吃的包子早餐店,豪爽热情的张叔叔一挥手便点了四十个包子,一盘盘的包子在我们的诧异眼光中端了上来,至此我们几个人在河南的第一顿饭吃了人生中最多的一顿包子,看着笑容满面的张叔叔,茶足饭饱后的我们心中只有湍湍热流,我想我们永远也不会忘记这洋溢着满满热情的四十个包子;朴实可爱的司机叔叔在我们开往水库的途中,一路跟我们讲解水库的地形地势,发展历程,提醒我们应该拍些什么东西;儒雅细致的大学退休教师即现在的孟州水利局门管用他的学术性视角和平民视角认真的为我们解答水库发展利弊;还有水上运动学校的教练淡淡的为我们介绍水上运动,却隐藏不住眉宇间的作为教练的丝丝欣喜……还有许许许多多这样触动心弦的人和事,珍藏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间,不想一一述说,只待慢慢回味。
维持一周的暑期社会实践转眼便进入尾声,踏上归途,对这个小镇的不舍、对真挚待人的乡民的感恩、对在考察中层层深入了解水库的欣喜、对组员间合作互助的感动等等各种情感徜徉于心间,溜进记忆深处,不愿散去。
通过这次千里迢迢的河南的水库实践之旅,我们体验了很多,学到了许多,也收获了很多。至此,我更加深切的体会到这样的通过“眼观四面,耳听八方”的实地实践,有时候会比潜心研学寻到更多东西,了解的更透彻,更实在。“上善若水,笃学敦行”这一河海校训也引导我们注重学习与行动并驾,理论与实践齐驱,做新时代的莘莘学子的佼佼者。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水法》、《山东省实施〈_水法〉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国有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保、农业、林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属于本村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有关企业负责属于本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新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桩。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除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外的土地属国有,其他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所在乡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管理小型水库的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使用,但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
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未设立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标准聘用安全管护人员负责水库日常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和存档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人员和安全管护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大坝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分别报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汛期调度运用、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应当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并于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调度和抗旱灌溉用水,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和安全管护人员履行职责,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机构人员、工程设施、安全总体状况等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按《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按照《_水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按照《_水法》、《山东省实施〈_水法〉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垦殖、堆放杂物等;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
(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护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塘坝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月22日。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10篇
1.小型水库工程存在的问题
工程设计问题
水库工程设计对水库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基础性的,设计方案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水库工程的框架的好坏。一方面,小型水库工程一般是由地方水务部门或者村级单位集资建设的,由于资金支持有限,在工程设计上不能投入太多的资金,因此聘请的设计团队很难保证其专业水平比较高。另一方面,存在对工程了解不透彻的情况。比如,没有进行实地测量等。由此造成了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误差比较大。这两点是在小型水库工程设计方面最容易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
施工原料、设备等存在质量问题
降低成本是这一问题发生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考虑到成本压力,购买价格低廉的原料,却在质量方面没有过关。或者是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来了解供应商的情况,选择了信誉及口碑不佳的供应商,也会导致施工原料等存在质量问题。此外,施工管理部门未能有效管理施工质量,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威胁到了小型水库工程施工人员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施工及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在施工阶段,未组建高水平的施工人才队伍。在施工的过程中,未组建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实际经验的缺乏、管理队伍建设不合理、先进监督管理观念的缺乏、投资收益意识的缺乏、质量控制方面基本知识的缺乏等。尤其是当前的水库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先进的水库工程设备以及施工技术的应用,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些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做出改变,导致监督管理效率不高。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
传统水利工作下的水库管理主要针对人为建造的工程部分即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管理范围小,管理面窄。这反映了重工程轻资源的实际。传统水库管理还存在着重更改大修,轻检查养护。
2.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监督管理的措施
树立正确的质量监督管理观念
在小型水库建设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管理理念,提高建设质量。同时,监理部门必须提高工作效率。监督管理部门的工程师要全面控制建筑的质量,减少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的质量问题;全面控制工程技术的应用效果。施工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质量控制的意识,保证施工人员及群众的生命安全,并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大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来宣传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小型水库工程建设质量。
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首先,小型水库工程的._门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规划方案。全面认识制约小型水库建设的因素,根据现场实测和检查资料,全面规划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提高小型水库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效率。其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方案,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来提高工程质量。相关施工部门可以要求技术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到现场开展指导工作来保障施工质量;重点关注承包任务优化,合理控制工期,加大对控制施工材料质量的力度等来保证提升施工质量。
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养
影响施工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综合能力素养,水库施工企业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第一,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的理念和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具有责任心和工作素质。第二,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内部团队。在选拔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过程中,对应聘人员的质量监督管理技能、技术技能等方面进行详尽考核,以选择满足要求的人员。第三,技术监督管理人员有更多的学习机会。提供多种培训服务来提高他们的技能经验等,将其理念与工程施工进行有机结合。
逐渐健全相关的质量责任体系
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不仅要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意识和能力,还必须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小型水库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建立,完善相应的责任体系,自上而下形成规范、明确的责任制。比如每位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自己在工程中所担任的具体责任,并且对责任进行落实。若现场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我们就可以找到负责人及时处理问题。健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是保障水库工程施工质量提高的重要举措。
加强小型水库的工程管理
当地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依照《_水法》和《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机构,配套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水费收取和水工程的维护、运用、管理。加大各项宣传力度。宣传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水也是商品,要有价使用,要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用水量对用水户征收相应的水费,共同管好水,用好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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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宏智,张宝霞.固原市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经验总结[J].水利规划与设计,(08).
[3]胡胜建.永嘉县山里坑水库加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4(05).
水塘清淤申请报告范文 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_水法》、《_防洪法》、《_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及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的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小型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中峰水库由红旗电站水库管理所负责管理,望峰乡人民政府协助管理。小Ⅰ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小Ⅱ型水库管理根据各水库具体情况由乡镇确定,跨村小Ⅱ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单村受益的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水库所在村委会负责管理。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Ⅰ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Ⅱ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及管护人员和乡镇水管站责任人。水库管护人员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县、乡(镇)村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并利用公共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管护经费由县、乡分级负责,县财政预算列支部分管护经费,乡(镇)通过列入一事一议、乡镇预算及其他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第六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数根据水库功能、主体建筑物情况确定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输水设施操作机维护技能,了解水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规程和有关质量标准,具有发现、处理运行中的常见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筑物养护修理能力。管理人员须经专门业务培训合格并签订好管理承包合同后方可上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为技术负责人。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参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执行。水库必须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九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库区岸坡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有感地震、水位骤涨骤降及附近发生较大爆破时,技术负责人必须会同水库管理人员对水库各建筑物及管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会同检查。如发现严重问题,威胁工程安全,应昼夜监视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条 对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有无害虫及害兽活动。高水位时检查迎水坡是否有风浪冲刷,背水坡及坝肩是否有散浸或集中渗漏,坝趾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坝体与溢洪道、涵管等建筑物结合部门是否有异常渗漏。低水位时检查内坡是否有塌坑、滑坡,启闭设备、输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实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站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已批准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进行工程维护养护,保持坝体表面完整、溢洪道完好、放水实施畅通、备用电源可靠,保障启闭设备及闸
门运行正常。
影响安全度汛的工程维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进行水库调度运用,认真编制防洪抢险预案。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运行方案执行。小Ⅰ型水库的度汛运行方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小Ⅱ型水库的度汛运行方案由各乡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桩。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区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止);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保护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司法、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行的措施,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满足大坝安全观测的观测设施,如水位、雨量、渗漏量指标的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重要小型水库还应设置大坝变形及渗压观测设置。逐步建立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辖区内所有水库的运行状况。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须按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铁路、公路,或者进行开矿、建厂等生产建设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章 水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渠道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
(二)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三)禁止在水库化肥养鱼;
(四)在水库集水区域采矿炼矿、洗砂;
(五)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周边兴建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制定规划。开发的旅游项目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有城镇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设立标志。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科学实验的,必须事先经过水库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偿使用。水产养殖、科学试验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和维修养护。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管护。对于水库维修管理不到位的乡镇核减相应的水利建设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管理体系。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采取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的方式,对每座小型水库均要进行现场查看、核实。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区奖励补助分一、二、三等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水利局与县财政局会商制定。所有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