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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一
[关键词]法律援助 律师素质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43-01
前言
近年来,我国法律事业快速发展,但是法律援助的发展速度却没有跟得法律事业的脚步。长期以来,政府对此重视程度不足,提供的政策支持不够,导致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高、手续多,在加之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足,这使得很多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却无法走这条道路,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为此,本文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对法律援助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1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分析
1.1政府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扶持政策不足
法律援助是指在当事人无法获得律师协助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负责提供律师来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仲裁的一种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为缓慢,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少之又少,而且律师的专业水平也很让人堪忧。这样一来,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就会进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局面。分析近年来法律援助的数据我们可知,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人们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政策支持,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的难度一直很大。
除此之外,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资金不足,个别地区甚至根本没有为法律援助提供相应的资金。近些年的数据表明:我国还有21.52%的乡、镇地区和11.35%的城市没有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这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而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又连年增加,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的重视不足将对法律援助事业造成严重的影响。
1.2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难度大
由于申请法律的群体以弱势群体为主,这些人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普遍没有法律知识,一旦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难以进行维权,为此,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就显得极为重要。然而,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高、手续众多,这让很多人堆法律援助望而却步。按照以往标准,要申请法律援助首先要当事人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再由办公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再进入审批阶段、对接阶段等。这些繁杂的程序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群体还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对于一些群体性的维权案件,审批手续更是繁杂,如果按照以往的审批渠道,往往要数个月才能审批下来。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适当的放宽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拓宽渠道来提高法律援助的申请效率,针对群体性维权案件这种特殊的案件要采取绿色通道来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切实的为人民服务。
1.3法律援助信息化程度不高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极为重要,而最有效的宣传方案就是进行法律援助信息化,通过网络平台来加大宣传力度。然而,限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不高,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进程滞后,服务方式单一。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虽然逐步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但宣传深度不够,覆盖范围不广,法律援助服务网站的点击率和“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的使用率并不高,导致前期投入的大量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法律援助仍然依赖传统服务方式。信息化的公共服务无法得到更广层面的实施,大部分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作用、意义以及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程序等方面的了解仍很缺乏。传统的服务手段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造成了很大资源浪费,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着重发展信息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整体提高服务效率。
2整体提升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方案
2.1扩充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整体水平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只有律师的专业水平够高,才能让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实处。为此,法律援助部门应该定期对旗下的律师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律师的专业水平达到要求,在进行律师筛选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优中选优,切不可敷衍了事。对于一些法律援助队伍人数不足的地区,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扩充律师队伍,投入更多的扶持资金,加大对于法律援助行业的建设力度,从而让更多人受益。
2.2降低法律援助的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的手续
上文说到,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不高,其很可能对于一些复杂的申请文件束手无策。考虑到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就应该降低审批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来切实的为广大人民服务。对于家庭贫困的审批程序,有关部门不应该墨守成规,非要等到正规的贫困证明下发之后再进行下一程序,而应该懂得变通,对于一些家庭贫困十分明显的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对接服务,至于审查手续可以事后补办。另外,由于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众多,接待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缺少的手续,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除此之外,手续的审批速度一定要提高,尽量做到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接。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些地方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2.3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
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来说,“法律援助”是一个陌生的词,他们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法律援助行业就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知识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法律援助。信息化的宣传手段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网站的建设力度,加大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宣传力度,定期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来让更多人了解、认识法律援助。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可以采用派发宣传手册、举办法制讲座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性的服务,政府的服务人员要加大对此的重视程度,积极拓宽宣传渠道,整体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做到知法、懂法。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二
一、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余东平任组长,各乡(镇)司法助理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律援助中心,由何东负责日常工作。为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落到实处,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个人身上。各乡(镇)司法所也要完成具体工作目标。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司法所要抓住州局以及县委县府落实“一五年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的有利时机,及时主动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政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实施法律援助列入当地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项目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根据工作进程,“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援助中心和各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目标考核。对年终不能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评选优秀的资格,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请局里予以物资表彰奖励。
(四)加强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向公众宣传、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使困难群众明显地感到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作风的转变。通过组织开展一些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加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加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形成党政领导关心支持、政府部门理解支持、社会各界配合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项目完成情况
全县法律援助中心1-4月份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94人次(包括诉讼、仲裁)其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包括法律咨询、代书各类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等)105人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32%。新建1个规范化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均已进入装修阶段;力争10月底全面完成。
全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全年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存在的问题
回顾1-4月份的工作,与省、州对法律援助工作要求相差太远。存在如下问题,需待改进:
一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还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是需与公、检、法联系,标准化规范建设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各类法律援助事项;
四是加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是改善中心办公条件。
六是加强指导和规范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力度。
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建议 篇三
中图分类号:C613.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3-0005-06
法律援助,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对经济上贫穷、能力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或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妇女在男权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贫穷的妇女更是这一弱势群体里的弱者。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成为了体现法之正义精神的妇女利益诉求协调机制和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但是,妇女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渐确立的,当前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从妇女法律援助良性发展的角度而言,解决该制度的基本和框架性的问题便是当务之急。不同的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发展样式和发展道路,进而决定了不同的制度类型。结合中国较为丰富的妇女维权经验和相对较少的妇女法律援助实践,我们将展开几种中国妇女法律援助的模式,并选择或确立适合国情和具有制度模式合理性的妇女法律援助模式。
一、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法律援助发展路径不是从民间到政府的发展,而是自上而下、自内而外的发展。当前的法律援助中心是依托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专门机构是由中央到地方、由地方到基层的层层设置,尽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援助中心都是行政单位,但至少是事业单位,因此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的法律援助即为政府型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妇女同其他受援人一样,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援助范围内接受法律援助。但一些地区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了补偿性规定,如把家庭暴力纳入到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中。但是,家庭暴力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施暴主体一般为家庭的成年男子,侵害对象多为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最为普遍,受损害最为严重。因此,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经济困难妇女是政府型法律援助中较特殊的对象。
(一)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的理性
作为中国妇女法律援助的本源性模式,政府型法律援助具有适应妇女权益保障要求的基本特性。首先,政府型法律援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在极大的地域范围和受益范围内为妇女提供基本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座谈会上介绍,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目换言之,尽管中国的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衡,但是在政府型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内,偏远地区甚或山区的妇女都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因此,广阔的法律援助覆盖面是该模式显现出来的形式理性。其次,该模式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是妇女法律援助的直接承担者,而国家则成了法律援助的间接承担者。国家具体承担的义务包括:其一,国家财政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获得一定的办案补贴。其二,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并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纳入到公务人员的管理体系中。其三,国家是整个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责任者。因此,国家是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的坚强后盾,这是该模式的实质理性,一旦缺失了政府的角色,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将化为乌有。
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显现出来的形式理l生与实质理性是政府型法律援助发展的基本理论依据,印证了政府型法律援助作为中国本源性法律援助类型的合理性,但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在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了非理性之处。
(二)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的非理性
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适应客观实际发展需要的方面,我们将其归结为发展的非理性。简言之,把理性置于实践中进行考验,不符合实践发展需求的就被视为非理性之处。
1 政府型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明确
中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有的就是以行政单位的性质设立,有的在设立之初是事业单位,逐渐参照行政单位的管理,并有可能发展为行政单位。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有来自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动力,法律援助机构性质的确定是一个过程。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律援助中心等同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科室或是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不利于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发展,也不利于稳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而留住人才,因为处在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援从业人员的待遇不如同地区公务员的待遇,也不如行政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另外,法律援助机构性质的模糊必然影响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行政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2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
政府型法律援助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在法律援助体系化过程中,法律援助经费的增长速度无法适应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量、法律援助成本的增速和全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如2004~2006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分别为190187件、253665件和318514件;法律援助费用分别为24577万元、28052万元和37029万元。加之考虑法律援助的需求增量,政府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已显匮乏。
3 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不足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承担了全国将近1/3的案件,如2006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律师分别办理案件106142件和124282件,但人数却非常有限,相对于社会律师的人数和法律援助的办案量来说,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的数量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实际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待遇低,导致吸引不了人才,这是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在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发展需求的情况下,人才的流失加剧了人才不足的矛盾,特别表现为基层严重缺乏法律援助人员。这是从政府型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下分析得出的结论,如果从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的实践中进行分析,针对妇女的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则是到了稀缺的状况。一般的政府型法律援助机构有2―3名专职律师,有的地区的法律援助中心连一名专职律师也没有,更不用谈专长于妇女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了。即使是在具有专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繁重的
法律援助案件压力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无法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妇女法律援助上,因而也无法形成妇女法律援助的特殊机制。
因此,政府型法律援助机制无法满足政府主导型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需求,表现为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不明确、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员不足等,这是政府型法律援助机制所凸现出来的非理性。相应地,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依托于政府型法律援助机制下,无法找寻针对妇女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因此,同样可以得出政府型法律援助的非理胜。
二、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
民间妇女法律援助是由民间专门组织或机构对妇女这个特殊群体所进行的专项援助,常被认为是妇女维权的一部分,或被认为是妇女维权的一种方式,因为其服务对象都是妇女。“民间”即非政府,民间妇女法律援助在业务上虽然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有联系,但独立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之外。有学者认为全国妇联系统建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属于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从妇联的性质和妇联工作人员的管理体制出发,我们认为,妇联系统建立的法律援助组织不能完全符合“民间”的属性。目前来说,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民间组织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该中心与其他依附大学以及研究机构而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不同,其只以特定的群体妇女作为法律服务的对象。另外还有把妇女作为重要的法律援助对象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除此之外,还有以非营利组织身份在民政部门获得注册的民间妇女法律援助机构等。这些组织在中国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辅助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向,使得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具备了实践基础。
相较于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以社会团体的属性优势,追求妇女法律援助的整体社会效果。从中国现有的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背景和工作原则来看,中国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经常是依托高校或研究机构设立的,除了发挥一般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接受一般的法律咨询外,主要针对重大、典型、具有普遍社会影响的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因而,民间法律援助可以归结为两项职能:侵害妇女权益的代表性案件的法律援助和在此基础上的普遍性妇女权益问题研究。第一,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对法律援助不承担国家责任,承担的是社会责任,也就是说,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以贫穷妇女群体的受侵害为基点,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件的法律援助,以点带面,以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第二,在典型案件的法律援助实践基础上,发挥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的机构研究职能,针对普遍性的妇女权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找出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通过发表研究成果、在媒体上呼吁、向有关部门出具建议书等方式促使这些问题受到重视并得到有效解决。这是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集中表现。
然而,在中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背景下,民间型妇女援助本身存在一些致命的“硬伤”:首先,资金短缺是民间妇女援助发展的客观性约束因素,没有资金就没有组织。其次,缺乏民间妇女援助组织自愿者的鼓励机制。民间妇女援助组织的民间性决定了提供社会援助的主体必然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和其他社会职业志愿者,而在没有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志愿者的欠缺成为了民间妇女援助发展的主观性约束因素。再次,缺乏支持和鼓励民间法律援助的法律规范。目前已经获得注册的几家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的经验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只有先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以后才能到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去办理登记。这是实践操作层面对民间妇女援助组织设立造成的障碍,与一直以来所倡导的积极支持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背道而驰。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的定位尚不明确,社会大众尚未完全认可民间法律援助模式,进而导致支持民间法律援助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欠缺。
三、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模式
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是指在妇联系统中建立,并按照妇联的工作机制进行法律援助的组织。妇联组织是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虽然妇联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由此可知,在全国妇联系统中建立的妇女法律援助组织既不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也不是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妇联实质上是具有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存在于行政机关与民间组织之间的空白地带。因此,在妇联系统中建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模式,我们称之为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据统计,到2004年底,全国妇联系统已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维权机构(正式挂牌)2700个。依托妇联系统的妇女法律援助体系可以同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体系相媲美,但有着自己的职责特点和范围,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做好与妇女权益案件相关的法律援助事务。
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的核心价值体现于:其一,建立在妇联维权网络的基础上,通过横向与职能部门的联系、纵向与妇联系统三级网络的联系,畅通了法律服务的渠道,将单一的案件处理变成了协调处理有关侵犯妇女权益案件的法律援助。其二,将妇联的妇女维权职能与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职能结合起来,使妇女研究机构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辅助机构和补充机构。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组织主要职能是为协调处理有关侵犯妇女权益案件进行法律咨询解答、调查、取证、协调诉讼等一系列诉前法律服务工作。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把案件移交给政府法律援助机构,遂言之,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组织是辅助机构。除此之外,从妇联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宗旨出发,妇女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能局限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援助范围,而应延伸至关涉妇女的维权事项。但是,从妇联系统建立的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的实际情况来看,妇女法律援助组织一般附设在妇联的某个部门,结果总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这使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缺乏独立性。与此同时,这些部门一般都没有专职律师,其工作人员一般都缺乏专业背景,较难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因此,发挥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的价值便缺乏了实践的基础。
四、模式选择诌议――创设第四种模式
三种妇女法律援助的形态在中国法律援助实践中存续着,在今后的发展中,其中一种形态可能替代另外一种或两种形态而成为唯一的发展形式,也可能其中一种法律援助形态死亡而另外两种存续,还有可能三种妇女法律援助形态同时存在共同发展,这取决于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其作出选择。正因为这三种形态存在的或然性和可选择性,所以本文用“模式”来概括妇女法律援助的发展形态。
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三种妇女法律援助模式都存在着理论上的理性与非理性、实践上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因此无法在三种模式中进行选择。针对妇
女群体的特殊性和妇女权益保障的复杂性,我们将吸取三种模式的理性和合理的部分,创设第四种模式:以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为基础,以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为主体,以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为重要补充。构建第四种模式需要经过三个步骤:
(一)模式要素的完善
第四种妇女法律援助模式包含三个基本要素: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和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在构建新的模式之前,模式要素的自身完善是基础性的工作。
对于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来说,首先,准确定位政府妇女法律援助,促进法律援助格局良性发展。政府法律援助的法律救助,胜决定了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是行政单位,这是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其法律救助义务的基本要求。但是,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不是单纯以提供全部的法律援助产品为己任,而是作为法律援助的名正言顺的管理机关鼓励、指导社会组织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其次,提高政府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能力。为了促使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经费增长同法律援助案件增加量、法律援助的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相适应,需要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能力。我们建议实行灵活的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制度,如果预算的金额无法满足一年本地区法律援助的发展,在年中或年末可以申请调整预算。在一些落后的地区,可以实行实报实销的财政原则,即不进行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而以实际的开支进行结算,以此推动落后地区的妇女法律援助发展。再次,加强妇女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随着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和每年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加,应当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同时提高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经济和政治待遇,遏制法律的人才流失,并促进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实际上,政府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是个浩大的工程,我们只从问题的基础面上进行探讨。
对于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来说,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在中国数量还非常少,发挥的作用还相对有限,而从妇女法律援助这一公益事业的发展角度出发,民间妇女法律援助必将成为中国妇女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但这趋势在中国的实现还需要一个较艰辛的过程。其一,简化程序,打开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准入的大门,消除注册障碍,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只需获得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便能获得登记。其二,逐渐解决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内现有的民间妇女援助组织几乎都是依赖国外基金会的资助,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民间组织的增多,我们应当建立自己的资金来源机制,可以包括政府资助、国内基金会的资助、企业或个人的捐助等。概言之,在中国民间妇女法律援助发展过程中,需要一部基本的法律进行规范。因此从现阶段来说,中国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尚需沿着“粗放型”轨道发展。
而对于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来说,最重要的是需要增加专业人士,并提高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的业务水平。另外,从机构设置的角度来说,应当坚持妇女法律援助的独立性,这是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复杂性之所需。因此不同于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的发展路径。从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的功能和发展现状来说,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应沿着“集约型”路径发展,以充分发挥政府妇女法律援助的辅助和补充功能。
(二)模式内部关系的协调
在逐步完善第四种模式的模式要素的同时,应当协调该模式的内部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以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为基础,以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为主体,以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为重要补充。
首先,以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为基础
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要注意防止西方福利国家法律援助政策的倾向,要避免政府大包干的倾向和发展思路。政府应该调整自身职能,将妇女法律援助服务直接供体角色变成以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援助产品和直接鼓励、指导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公益服务事业并重的双重角色。这就是所谓“政府力量主导,多种民间力量支持”。政府型法律援助保障了最基本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并以其较完善的体系承担着一些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和妇联法律援助无法完成的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型妇女法律援助是中国妇女法律援助的基础也是后防线。
其次,以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为主体
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的发展真正顺应了法律援助的本质属性,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是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组织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的基础。妇女法律援助是公益事业的一部分,这里涉及对公益事业主体的认识问题,我们认为,公益事业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公民和由公民所组成的公益团体。况且,还有西方福利国家妇女法律援助的历史教训,民间妇女法律援助应当成为中国妇女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虽然中国民间妇女法律援助的发展刚刚起步,但从长远来说,应当以民间型妇女法律援助作为该模式的主体部分。
再次,以妇联型妇女法律援助为重要补充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四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区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区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__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3.5%。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05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__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__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__年至20__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
20__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1万元。
20__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__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__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14.6%,20__年就占到了23.3%,20__年则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2.5%。从咨询方式来看,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3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14.6%;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__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16名农民工诉__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
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__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重点是严格按照《中共__市委办公厅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建议 篇五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
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以上这5篇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建议是来自于宣传员的法律援助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