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法律专业论文
毕 业 设 计(论 文) Graduation Design (Thesis) ( — 年) 题 目: 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 分 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起讫日期: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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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
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如今,“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
关键词: 诉讼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1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2目录………………………………………………………………………………… 3 引 言…………………………………………………………………………… 1 第1章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2 1。 1民事执行概述 …………………………………………………………………2 1。
2 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现有观点……………………………………………2 第2章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3 2。1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3 第3章 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 3。
1执行立法滞后…………………………………………………………………4 3。2法律意识单薄…………………………………………………………………5 3。
2。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5 3。
2。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5 3。
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5 3。4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5 3。
4。1、执行体制不健全………………………………………………………6 3。
4。2 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6 3。
4。3 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6 第4章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7 4。
1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7 4。2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7 4。
3 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8 4。3。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8 4。3。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8 4。3。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8 4。 3。
4 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9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 11 后 记 ………………………………………………………………………… 12 3 引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
2.刑事案件分析的格式
刑事案件分析方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广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狭义:仅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即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形式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特征(p181) 掌握:刑事案件的特征 刑事案件的特征: 1、适用的法律具有特定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分析主体的多元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辩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3、诉讼焦点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为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但侦查本身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控诉职能而存在的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检察院控诉职能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执行控诉职能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二、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
执行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对辩护职能实现的重要性 三、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法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
四、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 诉讼职能之间不是随意地、杂乱无章地组合在一起,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 1、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 2、辩护职能是对控诉职能的制约和促进 3、审判职能是建立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基础上,是控辩两种只能在维护各自利益、完成各自刑事诉讼目标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从而使社会利益的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第四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结束 (此节内容与学习过的诉讼原理和诉讼实务的内容重合,不再累述) 第五节 刑事案件分析目的(自学、了解) 第六节 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要求:掌握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一、原则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 简单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司法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就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
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层含义: 1、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致的约束,任何公民个人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都无权拒绝。 3、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权力合理分工,建立彼此之间的制约关系。
四、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 区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五、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护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六、疑难案件的处理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基本原理,在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切实做到以下两点: (一)司法人员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方便、设施和条件 八、辩护原则 (一)辩护原则的含义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原则是指。
3.对抗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区别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典型地看有三类:一类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一类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还有一类是前苏联实行的超职权主义模式或纠问主义模式 。
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其诉讼模式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对各自诉辩请求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有主张责任,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代为主张。 比如,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是通过诉答程序来主张各自的事实的。
在诉答程序中,原告提出事实主张,被告则针对该事实主张进行答辩。原告如果针对答辩还有新的事实主张,则还可以进行再次答辩。
在普通法上,这种交替性事实主张还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被认为是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
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替性的事实主张和答辩,达到形成争议焦点的目的。如果没有争议焦点,诉讼程序便不再进行下去。
第二,双方当事人有形成各自案情的责任。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被告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至表面可信的程度,从而形成自己的案情(case)。
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该程度,对方则无反驳之责任,而且可以申请法院基于诉答文书作出判决或作出简易判决。这就是英美法系独特的证明责任含义之一,称之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者称之为提供证据推进诉讼的责任。
这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证明程度上只要求达到20-30%即可。 第三,法院作出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来源于当事人的提供,法院一般不代为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根据对抗制要求,当事人有收集证据的责任。美国的发现程序就是为当事人收集证据而设置的。
当事人是发现程序中的主体,依靠发现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占有证据或了解案情的任何人或单位进行收集证据的活动。 这是一种自动的收集证据的诉讼机制,当事人使用它来收集证据不必取得法院的首先同意或批准。
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使用五种手段收集证据。这五种手段是:笔录证言;书面询问;要求提供书证和物证;要求自认;要求检查身体和精神状况。
第四,当事人在庭审程序中负有调查证据的责任。调查证据意指当事人当庭提供证据,并引导出证据的内容。
比如,询问证人就是由当事人进行的,法院一般不询问证人。这是对抗制诉讼程序对证据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对抗制诉讼程序必然要实行以上基本的证据原则和证据制度。
这就是所谓的当事人主导原则和当事人控制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法院处在相对消极的位置。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程序中对有关证据的问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抗制诉讼程序不仅影响和规定证据制度的性质和原则,而且对证据规则也有影响。
有些证据规则在对抗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比如传闻证据规则就是如此。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排除第二手证人证词的证据规则。
它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律规范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在所有的证据规则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它不仅要求证人到庭作证,而且还要求证人必须就其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陈述。 这条证据规则不仅有确保证据证明价值的作用,而且有将裁判者同第一手证据材料联接起来的机能,克服了审判者与证据资料之间的任何中间环节。
传闻规则的产生尽管同陪审团制度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它与对抗制的联系更加密切。因为,实行传闻证据规则的重要理由之一,便是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实际地进行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发现案件真实的一种具有实效的证据机制和诉讼机制。行使交叉询问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也是确保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机制。
落实这项重要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就是证人必须亲自到庭,而且到庭所作的陈述是本人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如果不具备这两项条件,所谓交叉询问或对证词的质证必将落空,当事人所享有的对抗性权利或称诉讼防御权也无法行使。
其它的证据规则,如对证据提出异议和申请的规则、自认规则等等,都与对抗制的诉讼机制相关。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制诉讼模式。
但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本质上是相近的,其区别只是操作方式上的,而不具有性质上的意义。 按美国学者封·梅兰(Von Mehren)于1982年发表的观点,“法国、德国和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曾经是-------而且依然是对抗式的,非对抗制这个词只有当它用来描述大陆法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司法行为时,才是正确的” 。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于1990年也发表过类似的观点,他说:“不少学者已经指出无论是德国法、法国法还是美国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都是对抗式辩论原则,当事者之间的对抗式辩论是其共通的特征” 。 按照大陆法系学者的通说理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称为处分权主义,第二层次称为辩论主义,第三层次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
所谓处分权主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诉讼终了和诉讼对象的确定上具有主导权。比如,当事人有权撤诉,有权进行和解,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
4.司法警察的鉴定
我是一名学法学的大四的学生,说实话,干法律这一行很难,是不进入不知道的一个行业,鉴于是你妹考上的,是个女孩子,我有两个专业推荐一下,供你们参考: 1,法律事务。
我也不想长篇累述,一句话这一专业将来的就业途径相对要广一些,可以不受很多限制,与法学相关的行业基本上都可以进! 2,检察事务。这个理由更简单,将来有机会进检察院啊!说实话,干法律如果想稳当一些,进法院、检察院是比较不错的选择,现在干律师可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啊! 个人意见:再给你妹做选择的时候最好多听听她个人的爱好,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千万别太理想化,要务实,要为将来能找到工作着想!! 最后,恭喜你妹一下,能进到检察职业学院还是不错的,到大学好好努力,争取将来进检察院啊!。
5.2015西南大学法学研究生指定书目
1、英语(一)
2、政治
3、法学综合一(法理学80分、宪法学35分、中国法制史35分)
法学综合二(民法总论50分、刑法总论50分、诉讼法学(含民事诉讼法)
复试专业课(研途宝考研)
520 法学理论(01方向选)、521 中国法律思想史(02方向选)、522 行政诉讼法学(03方向选)、523 刑法学(含刑法最新条文)(04方向选)、524 商法学(含商法最新法律条文)(05方向选)、525 民事诉讼法学(06方向民诉方向选)、526 刑事诉讼法学(06方向刑诉方向选)、
1、宪法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
肖蔚云《宪法学概论》(2008版)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该书非专业课考生可挑重点看)
《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用于补充拓展)
2、行政法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该书前十章为姜教授所撰写,重点关注。
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关注该书行政行为及行政许可法部分。
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自考版)(2008版)与前述之行政法学教材内容基本一致,没有大的出入,可择一而看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8自考版)与前述第一本教材作者阵营基本一致,内容很多是相同的,但该书补充了最新的立法,可以相互补充使用
3、刑法
陈兴良教授
《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第二版)。可只看上卷。较之于教材较为深入,较之于专著又比较浅显,因此难度很适合于考研用书的标准。
《规范刑法学》。重点关注总论及分论重点罪名。鉴于刑法诸多最新修正案,需要予以补充最新的司法解释。
《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刑法专业课必备,非专业课可适当拓展。
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可只看总论部分
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该书体系清晰,层次分明,亦可作参考用书。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专业课考生必备。非专业课若有兴趣可了解拓展。
另外,刑法专业课考生除以上用书,另外推荐以下用书:
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文集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犯罪论》(第二版)(该书系陈教授博士论文,鉴于共同犯罪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被西方学者称为“刑法学中的绝望与黑暗之山”,可予以拓展)
梁根林 《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论文集)
马克昌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外国刑法原理》或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建议专业课考生对刑法发展历史尤其是西方刑法学说有所了解)
储槐植 相关论文 学有余力的同学可参考其《美国刑法》
高明瑄等著《刑法专论》(研究生用书)
4、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
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第二版)《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第二版)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汪建成、陈瑞华教授参编)
5、民法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李永军《民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
刘凯湘《民法总论》(第二版)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或者陈华彬《物权法》(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版)(总论部分)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
张新宝或王利明《侵权行为法》
王轶 《物权变动论》
6、民事诉讼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
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2008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6.法律文秘是什么
法律文秘专业培养目标:主要为社会,尤其是司法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一线输送掌握相当法律知识,兼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法律人才:包括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律师助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文秘人员等。
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培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能力,一定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为社会提供适应法律事务岗位群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包括: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法律顾问;公司、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保险代理人等.主干课程: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法律制度与实务、合同法、商务、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法律文书写作、计算机、英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