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文书学教程的论文
一、对汉语的情有独钟 与其他爱好文学的人一样,我对汉语言文学的情有独钟是与生俱来的。
在青少年时期,正值“文革”,我总是想方设法去借书、抄书、学习经典,向汉语教师请教答疑。虽说盲目,但零星点点也积累了不少。
20世纪80年代,我读大专、上本科,学的都是汉语言文学专业,那时痴心遨游书海,钻研语言文字,并有幸得到几位资深教授的不吝垂教,几度光阴,积累颇丰。 1984年开始,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东西,为各类报刊杂志撰写散文、论文及教学辅导文章20余篇。
1990年底,从太原市北城区教委教研室调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讲《现代汉语》、《大学语文》。由教研员到教师,工作环境变了,但所研究学科方向不变,一样使我如鱼得水,自然有一种由衷的喜悦。
二、与司法口才的因缘[1] 初识司法口才,大约在青少年时期,印象最深的是《智取威虎山》中审“小炉匠”栾平的情节。杨子荣威风凛凛地讯问。
令人振奋;栾平百般抵赖、狡猾而丑态百出地回答,令人忍俊不禁。20世纪80年代初期,香港影片在内地放映,又让我增加了对司法口才的崇敬,法庭上律师口若悬河、据理力争的辩护,那气势、那场面、那义正词严又充满智慧的话语,实在让我佩服。
由此我感觉律师既是法律之师,又是口才之师,他们的雄辩滔滔,更让我对司法口才油然而生敬意。 真正与司法口才打上交道是1992年冬季。
当时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我院决定开设司法口才课程,我主动请缨,承担这一课程的授课任务。那时年轻,对工作的热情极高,再加上对司法口才的崇拜,我下决心一定拿下这门课程。
于是,我边教学边自学,利用业余时间修完了大学法律本科的大部分课程,到实际部门学习,特别是向当时有实践经验的学员请教。每次课间都是我向学生学习的绝好机会,几年下来,集腋成裘,我还真受益匪浅!司法口才很快成为受学生欢迎的一门课程。
1995年,我院编写的律师专业口才教程《律师口才学》,其中2/3的内容由我执笔,真正与司法口才结下了不解之缘! 三、在汉语言文学与法学十字路口上思考 汉语言文学和法学是两大门类的学科,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思维形式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而我多年来却一直肩负着两大门类学科的教学任务,主讲《现代汉语》、《大学语文》、《司法口才》、《法律文书》。 每年春夏季,我讲《大学语文》,书中一篇篇生动、丰富、隽永的文字让我陶醉,师生共同徜徉在美妙的字里行间,体味着中华古老文化的博大精深,品味着汉语言文字的灿烂与辉煌,自是一种欣慰。
每年秋冬季,我讲司法口才,历尽艰辛不断添充讲课内容,使过去枯燥的课程变得生动起来,我体会到了"苦中有乐"这一词语的真正含义,看着我的学生一个个争先恐后登台像模像样地模拟讯问、模拟宣读、模拟法庭论辩,我欣慰,我高兴。 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我大违先哲之训导,站在汉语言文学与法学的十字路口上,二者不愿舍一。 在法学与汉语言文学的十字路口上,我思考着。
司法口才是法学与口才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法律专业性很强,同时涉及的知识面也很广。司法口才是"姓法"还是"姓文"?我认为司法口才"姓法"的好。
第一,司法口才的法律专业性很强,只有学好程序法、实体法并综合运用司法口才,才能得心应手,因而该课程应当在法学专业高年级开设,学了就去实习,学以致用。第二,“文”的积累为“法”服务。
司法口才涉及面广,除涉及法学以外,还涉及语言学、口才学、逻辑学、语音学等。应当首先学好语文等基础课,为高水平发挥司法口才打基础。
四、该书的写作初衷 初识司法口才令人兴奋,深入研究起来却格外艰难。主要是参阅的资料奇乏。
就国内而言,普通口才学研究轰轰烈烈,司法口才研究却廖廖无几。学术界对司法口才这一边缘学科的研究显得过于冷漠,以至于在市面上很难看到近五年来关于司法口才方面的专著、教材。
在各学术刊物上,偶见一篇这方面的论文,我都会如获至宝,格外惊喜! 于是,我产生了编写一本关于司法口才学方面教程的想法。今年夏天,我将现有的司法口才讲稿,在体例上大胆探索,在内容上加工增删,根据法律专业学生特别是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编写了这本教程。
该教程试图体现如下几个特点: 1.试图建立司法口才学的学科体系。司法口才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专业学科。
既是一门学科,它应当也必须有自己的学科体系。该教程分为三个部分:导论、司法口才基础知识、司法口才实际操作。
第一部分导论,从理论上探讨该学科概念、特点、分类及历史发展脉络;第二部分司法口才基础知识,着重研究司法口才与汉民族共同语的统一性与分异性,是司法口才的实际操作的基础;第三部分司法口才实际操作,系统总结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常见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 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司法口才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专业课。从全书结构看,除上编导论外,中编与下编的关系就是司法口才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下编每一个章节里前几节讲概念、特点、分类等理论知识。
2.试论司法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和写作要求
1.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 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它组织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
狭义的法律文书,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书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使用的诉讼状。 法律文书的特点: (1)适用法律的严肃性 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严密、理由充足,结论必须正确、符合法律要求,语言必须严谨、明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法是确保各种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也是确保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必要条件。
(2)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第二、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侧面;第三、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 (3)生效执行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由法律保证其生效执行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具体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执行的强制性和解释的单一性三个方面:第一、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文书的许多文种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以此来保证法律实施的权威性;第三、法律文书的解释必须是单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词语的歧义和模棱两可的提法。
(4)体裁格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而且还是法律文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唯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 (5)语言文字的准确性 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
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能滥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2.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是一种属种关系,法律文书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书、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
立法文书,即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诉讼文书,指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参加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3.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法律文书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2)法律文书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 (3)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实现管理和调整的有力手段; (4)法律文书是教育公民、宣传法制的有效形式。
4.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律的学习;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写作原则; (3)认真研究各类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和写作方法; (4)树立严谨朴实的文风,不作形容描绘,不搞形象刻画。 (二)起诉状的写作 1.起诉状的概念和分类 起诉状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法律文书。
公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起诉书或公诉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按照审判权限的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自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诉状、状子、状纸等,指的是公民个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起诉状依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分为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三类。 刑事起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 各类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诉的起诉书和自诉的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略有差异。 (1)起诉书的格式和写法 起诉书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具体格式请参考教材。 首部的。
3.文献检索与科技论文写作,什么是文书
文书 1.指公文、书信、契约等。
例如:手把文书口称敕。——唐· 白居易《卖炭翁》/文书下行直省。
——清· 方苞《狱中杂记》 2.从事公文、书信工作的人员 3.文字书籍 4.行政学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为处理事务、交流信息而使用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材料。又称文件。
它是人们社会交往的工具,也是 档案 的前身。司法文书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
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各类定义控告、检举书:控告人、检举人提出的控告、检举事实的书面材料。
控告、检举笔录:控告人、检举人以口头方式提出控告、检举事实,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笔录。自首书: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自首时写出的书面材料。
讯问笔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被告时,对于被告人陈述的有罪和犯罪情况或者无罪的辩解等所作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法医师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
搜查笔录:侦查人员为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被害人和可能隐藏罪犯和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后,对有关情况写成的笔录。立案报告:根据控告、检举、自首材料或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犯罪案件,经初步审查和侦查,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报告,用以确定案件的成立和指导侦查工作。
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侦查机关经过侦查、预审,已经破案,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写出的上报材料,简称破案报告。它反映案件的全部侦查活动情况与侦查结果,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侦查机关写出的逮捕人犯的书面请求,送检察机关审批。起诉(免于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对于立案的案件,经侦查、预审终结,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提出的应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
连同有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一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证:侦查机关执行逮捕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
拘留证:侦查机关依法拘留人犯时所出示的证件。搜查证: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向被搜查人出示的证件。
通缉令:侦查机关为追捕在逃的被告人归案而发出的命令,用以取得各机关和广大群众的协助。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和充分,应依法追究(或因某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书面决定,用于发给侦查机关、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被害人。
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作出的决定,用于发送侦查机关。起诉书:检察机关根据起诉决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公诉,又叫公诉书。
在开庭审判时由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其副本在开庭前送给被告人。
抗诉书:地方检察机关认为本级审判机关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提出重新审理的书面请求。补充侦查意见书: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时,作出的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
诉状:被害人或监护人就某一事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出起诉的书面材料,又叫自诉状。开庭通知书:审判机关于开庭审理案件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预告检察机关、辩护人、证人等的书面通知。
案件审理终结报告:审判人员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提请上级审批时写出的书面报告,简称审结报告或结案报告。调解书:审判机关对于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作出的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审判机关对于审理终结的案件,向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其内容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被告有无犯罪、犯何种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等。
判决书用于当庭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裁定书: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如:对于缺乏罪证和被告人行为不。
4.法律方面论文求一篇法律论文,字数3000到4000.要求:写法律 爱问知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
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
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
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
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
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5.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重要作用
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二、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三、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四、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五、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6.如何规范的写诉讼文书
1。
当事人名称需要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诉讼文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当事人简称在案件来源部分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2。
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
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3。
文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可能准确。 引用行政机关文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4。
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写明。
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 5。
为避免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6。
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7.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论述理由方面的基本要求(不要条款,是写论文
一、事实事实的原则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①遵循格式,写全事项;②主旨鲜明,阐述精当;③叙事清楚,材料真实;④依法说理,折服有力;⑤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时的要求:
①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②关键情节具体叙述;③因果关系交代清楚;④争执焦点抓准记清;⑤财物数量记叙确切;⑥叙述事实平实有序;⑦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三、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写明的要素: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叙述事实时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犯罪的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则围绕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四、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
①列举事实证据确凿;②分析受理以法为据;③据案引法,据法论理;④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五、法律文书对引证法律的基本要求:
①引证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较小,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②引用法律凡有条款项的,应引到条下的款或项;③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出法律的条文,但应注意条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④在有关刑事的法律文书中,应先引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后引用我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
六、叙写案件事实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叙述事实要客观、准确。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与犯罪事实本身具有同一性。(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事实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3)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各种犯罪行为的事实安排顺序不尽相同。一般常见的有“先重后轻顺序”、“客观过程顺序”和“被告人顺序”等。(4)叙写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一是注意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二是不写有伤风化的情节;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叙述犯罪事实之后,也应一并叙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员姓名时,应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数名共犯在逃的,写该在逃犯姓名时,可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
8.如何写好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写的是否好,一是看叙述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看是否有分析。
裁判文书是要高度体现出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要言之成理论之有据,三是看是否体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真正保护。 1、办理刑事一审案件,制作刑事一审法律文书,不仅要有一定的刑法理论基础,实践中往往更需要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写刑事一审判决书,首先要把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恰当,这就要有一定的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判决书中的语言,一般不宜使用方言俚语,而要使用“法言法语”,要紧紧依据法律规定来组织文书语言,这就要有一定的刑法等法学理论修养;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叙述以及论证的层次性、逻辑性等,又需要作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
基于这种认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极力贯彻不断学习的思想,不断结合所办案件对文书的写作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学习研究最高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分别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经济犯罪审判指导》登载的各类刑事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都是最高法院从各地法院精选出来的,不论在案件的典型性方面,还是在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方面都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如《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刊登的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一审判决书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取证地点不合法等辩护意见,判决书是这样评价的:“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再如《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在格式上没有采用通常的方式,即先叙述指控的事实、简要概括指控证据,后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细列写确认的证据,再评价辩方意见,最后阐明判决理由,而是采用了“一事一控一辩一评”的格式,即针对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采取一起一清的方式,在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后,紧接着表述控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辩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再叙述法官对双方意见的评述。
这样的表述方式对于多起指控事实的案件非常恰当。 2、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它体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果,是止纷息争的工具,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是法官技能的赛场,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对判断人民法院公正与否、效率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好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仅能客观地反映该案件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而且能起到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作用,还能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作用,促使民事主体依法行事。要写出好的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熟的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生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
笔者查阅了相当一部分民商事裁判文书,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程序性问题,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写的不够恰当,格式不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式样》的制作规范,该问题涉及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理念问题,对此笔者不再赘述。 2、说理不透。
(1)对证据不予理睬、不予分析或分析不透。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所在,是法院认定法律事实的前提,它直接关联着当事人案件的胜败与否,直接决定着法院如何判案,在查阅的有些法律文书中,笔者发现少数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根本不予理睬,这样势必导致该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及其裁判成了无源之水;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加分析便直接采信,有此导致对方当事人的严重不满,它为人们对该裁判文书的合理怀疑提供了机会;有的法官对证据分析不透,决定证据采信与否的着力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在分析证据时必须准确地适用法律 ,又要运用其在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才华,还要掌握一定的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对法律知识把握不够,对有关生活常识及专业知识掌握肤浅,逻辑规律意识淡薄,从而在分析证据时出现适用法律不准、认识上有偏见、推理上出现矛盾等不正常情形,这些都势必会动摇法律事实存在的根基。
(2)采信证据与法律事实脱节。从采信证据到认定法律事实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它要求法官的思维是法律思维,在此前提下的推理是无论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然而,笔者发现有些法官的思维违背逻辑规律,出现采信的证据推不出所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怪现象 。
(3) 法律事实与判理衔接不顺。判理就是阐明判决的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通过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商事判决书的判理部分既是判决书的灵魂,又是联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引用乃至裁判结果的桥梁与纽带,是反映法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