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跪求论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我见~
行政权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极其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行政权的滥用,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诱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
这绝非耸人听闻。经济行政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把依法行政摆到经济行政工作一盘棋的首位。
领导干部要象重视红头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决议那样,重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带头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吃透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髓,树立依法行政的好样板。对于领导干部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来说,法律水平与政策水平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法律人才是高级管理人才。加强法治工作是经济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工作水平上档次的重要表现。
除了领导重视,还要在每个经济行政机关中配备一定比例的高素质的专职法律工作者。目前尚未设立行政法治工作机构的经济行政机关,应尽快设立。
即使政府部门要精简,也不能把行政法治工作机构精简掉;相反,法律工作者在政府部门编制中所占的比例应当逐步有所提高。他们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有权介入各个职能机构开展经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对未经法治机构审核的法律文件,各级经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坚决拒签。要鼓励法治机构在经济行政行为之前参与、影响经济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力求防患于未然。
很明显,如果经济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那么既可以避免自身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也可以事先采取措施避免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直接降低经济行政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要在政府官员中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务求每位政府官员都熟知涉及本行业的相关。
2.如何认识政府干预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
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市场在经济运行中起到了最基础最大量的作用。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吧。 市场机制起作用的原理在于每个参与者理性地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
在现实中,一方面参与者并非完全理性,比如股市中羊群效应就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就算每个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个体理性不一定带来团体理性,从囚徒困境就可以看出,再比如说房地产市场,就算大家都知道它有泡沫,但只要大家都认为它还可以上涨,那么买就是个体理性的选择,而这种理性选择进一步推高了房价,泡沫更加严重,这就有违整个社会的理性了。 因此,政府就需要在这个时候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从另一个比较熟悉的方面来说,经济繁荣的时候,个体进一步推高繁荣(比如增加投资、增加放贷)是理性的,然而当所有人都这么做的时候,经济发展会达到极限(资源限制)而导致衰退;经济萧条时,个体捂紧钱包或者惜贷是理性的,但这样会使衰退更加严重。 这时政府的调控就非常必要。
另外,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公共资源、外部性等情况下会失效。如果没有政府,就没有人愿意修公路、办学校等,大家都去做高污染的行业,这样子社会无法正常发展。
总的来说,市场作用还是最基础的,政府干预一方面是要为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失效时进行调节。
3.怎样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爱问知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企分开”要求我们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使政府和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都能找到最佳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满足社会需要获取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制度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市场为中心,围绕市场这个轴心运行。
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等)主要从市场上获得,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安排和决定。市场的需求状况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企业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
从企业涵义来看,它必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的最基本职能就是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并能在生产过程中向社会需求量最大、且利润最高的组合点靠拢,从而达到资本化加速之目的。 但其实现资本化与促进社会福利增长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政府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
总之,以有利于微观运行为特征的整体性设计是每一个国家政府所不能逃避的责任。所以,政府不应该越俎代疱,而应在改革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上多做点份内的事,管好自己应该管好的事,真正造就一个硬约束的、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企业解除包袱。
现代企业制度不在于政府去规定一个或几个模式,而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产物。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管好自己的事才是关键,只有管好自己职能范畴的事,形成经济运行所需求的规范的制度和激励约束氛围,这样现代企业也必然会适应供需规律要求,自然而然形成自身的内部机制去根据社会需求运行。
这样,政府的职能就要求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转移出来,对此,政府职能转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地确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 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去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对市场作用的不足进行补充、干预和调节,所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
转变政府职能不等于取消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职能是加强了而不是减弱了。最关键的是政府以什么样的形式管理经济才能把经济搞好;政府的管理职能实施的基础是什么;政府应在哪些范畴内活动,必须经过制度、规范、法律程序来付诸实施。
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基础的实际出发,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各政府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关系。从发展的眼光看,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职能须与大中型企业国家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须与经营职能分开,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从上到下建立权责明确、分工配套、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既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又维护企业独立法人地位。
正由于企业与政府存在着上述特殊的对应关系,所以应把企业中属于政府的职能转给政府,使它们各司其责。以后企业与政府的联结方式只能是(1)纳税人与被纳税人的关系。
这对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至于战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或通过调节税收来完成,但绝非行政上的关联;(2)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不论政府是以贷款投资形式或以其它形式出现,政府都是一个人格化的实体,企业决不能依赖以往对政府的无限责任制来转移投资形式;(3)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关系。
企业必须在法律许可与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政府会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经济的等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 当然政府有时并不直接干预,它还可通过中介性、社会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人的目的,同时政府行为也必然受到企业与社会力量的监督;(4)服务人与被服务人的关系。
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有必要也必须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环境条件,例如抑制垄断、打击非法交易、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二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政企职责不分,或者说是政府和企业角色混淆,职能错位。
从政府方面看,其主要表现是,政府是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用行政办法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只需要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按时完成生产指标即可,企业无需有自己的决策,也不可能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践证明,政府这种严重越权行为危害极大。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社会需求复杂多变,政府不能完全了解。
4.浅析中外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干预政策
浅析中外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干预政策 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方式:数量干预与价格干预。
其中数量干预主要是对住房供给数量的干预,通过政府直接建造大量的公共住房以低廉的租金提供低收入户和困难户使用,但是这种做法很容易给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 所以,在实践中除了公共住房,政府还采取了财政补贴的方式,这实际上是对住房价格进行调节和干预,财政补贴又可以分为对购房者的需求补贴和对开发商的供给补贴。
按照政府政策和干预房地产市场的不同特点,本文将从数量干预与价格干预两个部分考察政府的房地产政策、干预效果以及政策演变趋势。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数量调节 土地供给与税收调节制度 世界各国的土地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私人所有和政府(国家)所有。
但就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往往都是由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共同组成的。如今,即使是在崇尚私有财产制度的英美等国政府,也是大土地所有者。
除了直接拥有,政府可以通过城市规划、颁布土地法规、规定土地用途、征收土地使用转让税等途径来影响商业性用地的供给,平抑地价控制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美国土地有三种所有形式:私人所有,联邦政府、洲及地方政府所有,印第安人保留地。
政府所有的土地除了提供政府办公、基础设施等公共品以外,还可以建造公共住房出租。无论是政府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土地的经济用途都有统一的规划,通过对其使用进行限制以及税收政策进行调节。
日本全部土地的3/4属于私人部门所有,国有土地仅占1/4,而且主要是山林沼泽地。 因此,私人和企业构成了房地产市场上的主体。
政府对房地产用地的调节主要是通过两种渠道:一是税收政策和城市规划;二是通过对专门从事社会基础设施和普通居民住宅建设,以及经营的非盈利性的200多个公团组织提供政府低息贷款来增加基础设施和住宅供给。与日美两国不同,新加坡国有土地占全国面积的72%,其中建屋发展局就占了20%。
房地产市场上政府是最大的土地供给者,而且是居民住宅的最主要的供给者。 在规划和土地开发成本上,一般商业用地比住宅用地价格高10倍以上,因此,为保障住宅用地的供给,除了由建屋发展局直接提供住宅以外,政府还对那些想改变土地用途的用户收取高昂的溢价费用。
英国土地在法律上全部归英王所有,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仅拥有土地使用权。国家通过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控制获得大量的批租收入,并通过一级市场的管理和调控有效地调节土地二级交易市场的供求,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
这种模式也普 下载地址: 。
5.政府的干预政策和政府的经济职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
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
6.急需一篇论文题目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我见》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我见 随着次贷危机愈演愈烈,美国金融业陷入新一轮风暴。
继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被政府接管后,美国第三大和第四大投资银行——美林公司和雷曼兄弟公司也陷入困境,前者被美国银行收购,后者则被迫申请破产保护。连续14个月来,由美国住房市场和金融业疯狂投机引发的危机持续恶化,对世界金融稳定和全球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威胁。
面对严重的金融危机,美国财政部通过了从陷于困境的金融企业买入问题资产的7000亿美元的救世计划,救援计划获得国会批准后,财长汉克保尔森(Hank Paulson)承诺,将“迅速展开行动,实施新的职权,但也将讲究方式方法地进行”,并强调“透明”将是贯穿整个过程的重要因素。而随后,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和奥地利政府也均推出了银行拯救计划,总金额达1.3万亿欧元(约合1.8万亿美元)。
自去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以来,随着问题恶化,各方的反思也越来越多,而此次欧美庞大的金融救世计划也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这一课题摆在了世人面前。 追本溯源,这还要从价值规律说起,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的时候,生产者纷纷加大投入生产该种商品,结果该种商品供过于求,价格又会降低,生产者缩小生产,商品供大于求,价格又上涨,如此循环。这种循环也就是市场的自发调节。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得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但是市场调节具有很大的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如上述例子中的商品生产者,跟在价格后面调整生产规模,是永远都不可能赚到钱的,所以就需要政府也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调控,也就是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这只看得见的手挽救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当国家经济过冷或过热时都需要宏观调控的干预,促使经济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对于美国的经济,似乎可以说,国家干预经济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因为罗斯福新政就是在大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实在此之前,资本主义世界就已经经历了多次经济危机了。
但如果把情况移植于我国,仅仅以此来解释我国的情况,似乎过于简单了。因为我国并没有经历由自由资本主义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样一个过程。
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放开市场。建国以来我们似乎没有经历过大的经济危机,对于市场失灵只是听说而已。
恐怕不能单单以此作为理由。 但是,政府并没有干预所有的经济,他只是将某些不能交付于他人的重要资源由国家开发管理.譬如石油、矿藏、以及其他一些关乎国家命脉的资源。
我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这样做是十分正确的,尤其是在兵工及石油方面,国家如果不宏观调控的话,那么后果不会象现在这么乐观。人民的安定团结,社会的安稳从何谈起?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出现了某些贪污腐败分子,但是不能因此否定我国政府的决策。
经济行政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可能产生腐败,在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更是有可能产生腐败,而且腐败滋生的危害性有可能愈演愈烈。廉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法治系统工程,为预防和减少经济行政权的腐化变质现象、加强经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势在必行。
市场经济固然不是行政经济、计划经济和审批经济,但也决不是放任自流、无法无天的经济。市场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是甩手掌柜,不能对即将到来的市场机制失灵、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经济混乱采取大撒把的态度。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
政府是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最活跃的经济法主体。因此,政府如何干预才能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治的历史潮流,取得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干预效果,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法治,既治企业,也治政府。
换言之,经济法不仅要规制企业的经济行为,而且更要规制政府代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近年来,依法治企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要依法经营的认识趋于统一。
但对经济行政法治的强调仍然有些黯然失色。在新一届中央政府刚刚上任、并大刀阔斧进行政府机构改革之初,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意义非凡。
总结多年来政府管理经济的经验和教训,要真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甘当法治改革的促进派而非抵制派。当然,这与“文革”中整官、整人大异其趣。
很明显,政府本身如不依法行事,就难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败变质,就难以赢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赖、敬重与合作,就没有资格要求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以下转变:由恣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由专横行政转为民主行政,由审批行政转为监控行政,由压制行政转为促进行政,由管卡行政转为服。
7.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则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则:
1、市场和政府是调节资源配置的两种不同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最终均衡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是商品经济的基础,没有市场就没有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依据市场进行自我调节,主要是价格和竞争,这是一种无形的手,即常说的看不见的手。
2、政府干预市场基本原则应是遵重市场经济 运行规律,尽量不要 在市场经济调节领域用行政手段强制干涉。
3、政府干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市场确实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
二是政府的干预确实矫正了市场失灵而不是加剧了配置失效的程度。
8.关于市场经济,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三个关键词的论文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成 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仅仅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及社会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市场失灵使政府的积极干预成为必要 西方发达国家及一批后发现代化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化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是经济利益的刺激性。
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和自由竞争形成~种强劲的动力,它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对供求的变化能及时作出灵活有效的反应,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决策的效率。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
高效率的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而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够使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高效的信息,并能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光靠市场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会使其缺陷大于优势,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因而必须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在粮食生产、牲畜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更会发生典型的“蛛网波动”。
此外,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 ――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
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计划,利用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采取“相机抉择”的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若干重要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与经济总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的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
这就需要政府充当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的引导、限制,如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百年来的经验教训多有可供我们借鉴之处。
这对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中的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痕迹的我国来说,政府对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应立足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加颁行全国性的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制定出一批地方性的反垄断法规)与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防止可能发生的并遏止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外在效应 (exter 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