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长征课件(优秀3篇)

0 2023-11-22 20:12 精优范文

宣传员整理了3篇七律长征课件,希望您在阅读之后,能够更好的写作七律长征背景资料。

律长征资料范文 篇一

一、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律长征课件范文 篇二

一、易读错的字

逶迤(wēi

yí)

岷山(mín)

日寇(kòu)

晋察冀(jìn

chá

jì)

磅礴(páng

bó)

抡起(lūn)

悬崖(xuán)

沸腾(fèi

téng)

山涧(jiàn)

雹子(báo)

屹立(yì)

外宾(bīn)

灯盏(zhǎn)

旗帜(zhì)

诞生(dàn)

电钮(niǔ)

瞻仰(zhān)

隆重(lóng

zhòng)

嗓子(sǎng)

围歼(jiān)

烟卷(juǎn)

双膝(xī)

漆黑(qī)

憧憬(chōng

jǐng)

黑魆魆(xū)

暴露(lù)

璀璨(cuǐ

càn)

二、易写错的字

七律

逶迤

磅礴

云崖

铁索

岷山

日寇

晋察冀

抡起

悬崖

沸腾

屹立

灯盏

汇集

爆发

旗帜

坦克

隆重

三、多音字

难nán(难过)

抡lūn(抡起)

血xuè(血液)

nàn(灾难)

lún(抡材)

xiě(流血)

弹tán(弹琴)

倒dǎo(倒下)

露lù(露水)

dàn(子弹)

dào(倒立)

lòu(露脸)

四、形近字

崖—涯

抡—轮

沸—佛

屹—吃

爆—瀑

坦—旦

射—谢

五、近义词

集中—聚集

沉着—沉稳

崎岖—陡峭

好像—似乎

决心—决意

屹立—耸立

眺望—远眺

喜悦—高兴

汇集—汇聚

预定—预约

鼓舞—鼓励

欢悦—愉悦

瞻仰—敬仰

肃静—肃穆

璀璨—灿烂

全神贯注—聚精会神

斩钉截铁—直截了当

惊天动地—震天动地

四面八方—五湖四海

排山倒海—翻天覆地

千钧一发—迫在眉睫

六、反义词

集中—分散

沉着—慌张

崎岖—平坦

喜悦—难过

肃静—喧闹

全神贯注—三心二意

斩钉截铁—犹豫不决

惊天动地—风平浪静

七、重点词语

满腔怒火

全神贯注

横七竖八

悬崖绝壁

斩钉截铁

热血沸腾

居高临下

坠落山涧

粉身碎骨

叽里呱啦

滚落深谷

昂首挺胸

壮烈豪迈

惊天动地

气壮山河

迎风招展

四面八方

排山倒海

大江南北

徐徐上升

脱帽肃立

缓缓进场

各式各样

整整齐齐

五马并行

五颜六色

千千万万

微微一震

聚精会神

自言自语

震天动地

黑魆魆

千钧一发

八、词语搭配

【形容词】

(险要)的地形

(细小)的枪口

(崎岖)的山路

(胜利)的喜悦

(庄严)的宣告

(雄伟)的声音

(鲜红)的国旗

(热烈)的欢呼

(漆黑)的夜空

(猛烈)的阻击

(黑魆魆)的围墙

(璀璨)的华灯

*宣传员 www.xuanchuanyuan.com*(亲爱)的战友

(壮烈豪迈)的口号声

(排山倒海)的掌声

(各式各样)的炮

(五颜六色)的火花

【副词】

(沉着)地指挥(狠狠)地打(全神贯注)地射击(横七竖八)地躺着

(斩钉截铁)地说

(激动)地说

(紧紧)地包围

(轻轻)地划着

(聚精会神)地读书

(默默)地沉思

九、关联词

1.七连六班的五个战士一边痛击追上来的敌人,一边有计划地把大批敌人引上了狼牙山。

2.五位壮士一面向顶峰攀登,一面依托大树和岩石向敌人射击。

3.人们有的擎着红旗,有的提着红灯。

十、常考句型

【比喻句】顿时,石头像雹子一样,带着五位壮士的决心,带着中国人民的仇恨,向敌人头上砸去。

【比喻句】到了正午,天安门广场已经成了人的海洋,红旗翻动,像海上的波浪。

【夸张句】下午三点整,会场上爆发出一阵排山倒海的掌声。

【夸张句】到后来,每一声炮响后,全场就响起一阵雷鸣般的掌声。

【比喻句】战士们挺着胸膛站在战车上,像钢铁巨人一样。

【对偶句】天上五颜六色的火花结成彩,地上千千万万的灯火一片红。

十一、课文重点梳理

1.《七律·长征》是一首七言律诗,选自《毛泽东诗词集》,这首诗形象地概括了红军长征的艰难历程,热情洋溢地赞扬了中国工农红军不畏艰险、英勇顽强的革命英雄主义和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2.《狼牙山五壮士》本文记叙了抗日战争时期,七连六班的五位战士,为了掩护群众和主力部队的转移,引敌上山,顽强歼敌,把敌人引上狼牙山顶峰,最后英勇跳崖的故事。表现了五位战士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勇于牺牲的精神。

3.《开国大典》写了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首都30万人聚集在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开国大典。新中国开国大典中的阅兵式,历时两个半小时,场面非常壮观,揭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历史意义,表达了中国人民对新中国诞生的无比自豪、激动、欣喜之情。

4.《灯光》这篇课文通过对一件关于灯光的往事的回忆,歌颂了革命先烈的献身精神,说明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

十二、日积月累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三国】诸葛亮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

——【三国】曹植

祖宗疆土,当以死守,不可以尺寸与人。——【宋】李纲

位卑未敢忘忧国。

——【宋】陆游

律长征资料范文 篇三

[关键词] 私有财产 宪法保护 曲折历程

一、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已有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但新中国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从五四宪法的整体内容中可以发现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将私有财产具体化为各种私有财产权。宪法在第14条直接使用“私有财产”的概念外,其他条文中都使用“某某权”的表述,具体是指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8条)、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9条)、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10条)、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第11条),以及私有财产继承权(第12条);(2)保护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很广泛。从主体来说,既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个体劳动者,也包括资本家;从客体来说,既包括生活资料所有权,也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还包括私有财产继承权;(3)从立法技术上看,五四宪法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法。这集中地反映在第11条关于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之中;(4)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除了“征购”国家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外,对于“征用”和“收归国有”没有规定任何补偿措施。

五四宪法颁布后,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人治”的原因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因,使其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发挥过应有的作用。就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言,由于后来接连发生了“”、“穷过度”、“割资本主义尾巴”等一系列经济领域中的冒进行为,从而使得五四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名存实亡。我国的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也由此踏上倒退的危途。

二、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倒退

尽管在实践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倒退状况从五四宪法颁布后不久即已开始,但从宪法的规定来看,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倒退却是始于1975年宪法,并经过1978年宪法,一直延续到1982年宪法。

较之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不仅在条文上大为减少,而且在范围上也大为缩减。根据七五宪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似乎国家还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但实际上宪法却没有任何保护私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相反,继续保留了国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的权利,并且该“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还不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就为国家随时剥夺私人(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大开了方便之门。不仅如此,七五宪法还取消了五四宪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这样一来,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只剩下第9条第2款“保护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即使是这一款,在“收入范围”的规定上,也将五四宪法第11条规定的“合法收入”缩小为“劳动收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倒退。

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行程中,七八宪法被制定出来。七八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虽较七五宪法有一点点进步但较五四宪法却没有任何进步,甚至还没有达到五四宪法的保护水平。七八宪法比七五宪法的一点点进步就是将七五宪法的“劳动收入”又改为“合法收入”,但这也仅仅是又回到了五四宪法。其他方面则不仅毫无进步,甚至还落后于五四宪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较之七八宪法和七五宪法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将保护的范围规定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仅限于“生活资料所有权”;恢复了五四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的规定。尽管如此,八二宪法在当时还没有完全达到和超越五四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三、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从总体来看,自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关于私有财产宪法保护的规定已开始进步,在其后的四个修正案中,更是有了明显的进步,到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则趋于完善。

八二宪法开始重新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到了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又实现了对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重申了宪法第8条已规定的“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一规定为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所继续坚持。这可以看作是对农民某些私有财产的一种保护。1999年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的提升说明国家有加大对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意图,只不过这一意图是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才得以明确体现的。

零四宪法修正案在第21条对原宪法第11条第2款进行了修正。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三大特点:1.扩大了保护的主体范围。将保护的范围从“个体、私营经济” 扩大到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2.增加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规定;3.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和约束减少了。表现在将原“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些修正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有了实质性的全面的巨大改变。既然国家已经赋予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接下来顺理成章的制度安排就是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聪明在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以上这3篇七律长征课件是来自于宣传员的七律长征背景资料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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