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中举教案(精选3篇)

0 2024-11-14 21:00 来源:www.xuanchuanyuan.com 手机版

作为一名无私奉献的老师,时常需要用到教学设计,教学设计是教育技术的组成部分,它的功能在于运用系统方法设计教学过程,使之成为一种具有操作性的程序。那么应当如何写教学设计呢?下面是美丽的编辑帮大伙儿分享的范进中举教案(精选3篇),欢迎借鉴。

范进中举教案 篇一

范进中举教案

1.学习体会课文讽刺、夸张的语言;

2.理解分析范进和胡屠户的形象(前后对比);

3.认识封建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的严重毒害。

教学重点、难点

1.范进、胡屠户的形象对比(重点)

2.认识封建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的严重毒害。

教学时数:二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掌握字词:注音、解释;

2.介绍文学常识及有关明清科举制度的文化知识;

3.整体感知小说的情节结构;

4.分析1—5段。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二、介绍作者吴敬梓及《儒林外史》

1.吴敬梓(1701—1754)字敏轩,又字文木,安徽全椒人,清代小说家。

2.《儒林外史》是我国第一部章回体长篇讽刺小说,计五十五回,课文节选第三回的后半回,原题是“周学通校士拔真才,胡屠户行凶闹捷报”。

3.明清科举制度简介

童试—秀才(生员、相公、进学)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三级,即乡试、会试、殿试。他们的第一名分别叫解元、会元、状元。

三、检查预习情况

解释下列词语

体统同案火候局不过兀自桑梓万贯家私谨具贺仪相与

四、范读课文

要求学生思考预习题及情节结构

五、整体感知课文情节

课文围绕主要人物扣住中心事件,按时间顺序组织材料,对比描写范进中举前后不同的境遇,可分为两部分:

(一)(1—2)写范进中举困的家庭生活和卑微的社会地位以及他不顾一切参加乡试的情况。

(二)(3—12)写范进中举后高兴得发了疯及其社会地位的显著变化。

①(3—5)写范进上集卖鸡和喜极而疯。

②(6—10)治疯;

③(11—12)张乡绅拜会范进。

六、师生共同讨论课文第一部分。

1.结合注释自渎课文,并理解文义。

2.讨论下列问题。

①分别概括第一段、第二段的中心意思;

②范进中了相公,胡屠户来贺喜,带了哪些礼品?写明礼物的作用是什么?

③胡屠户“教导”范进的话主要有两层意思,请用文中的话来回答。

④“体统”的实质是什么?

⑤“屠户横披了衣服,腆着肚子去了”,写出了什么样的形象?

⑥范进不知丈人小气吗?为什么硬着头皮商议盘缠?

⑦屠户为什么断定范进中不了举人?

⑧找出第二段中表现范进对功名的追求如痴如迷的心理描写的语句。

3.小结

这部分侧重写胡屠户的倨傲,精彩的语言描写和简练的动作描写,把胡屠户粗俗势利的嘴脸勾画得活灵活现。写范进几处都只用简笔,反而显出他在胡屠户面前卑怯畏缩、忍气吞声的可怜相,胡屠户断言范进考举人“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来,第二部分再写范进中举就有出人意料的效果。

七、师生共同讨论课文第二部分第一层

1.学生默读结合注释弄懂文意

2.讨论下列问题:

①设计范进上集卖鸡有什么好处?

②“三步两步走进屋里来”,报喜人拥着他也拥不住,显出范进什么样的心情?

③第五段写范进欢喜疯了,作者运用了多层次的细节描写,可分为哪几个层次?试找出描写范进发疯时的语言、动作、神态的词语和句子。

④为什么新贵人欢喜得竟至于疯了?疯态的描写哪些地方最有讽刺意味?

八、作业:抄写有关字词的音\形\义;.

完成思考和练。

第二课时

教学目标

1.精读6----12段

2.总结全文。

教学过程

一、检查作业

讨论思考和练

二、分析课文第二部分第二层:

1.学生默读课文,结合注释疏通文意;

2.讨论下列问题;

①借报录人之口说范进是”迷了心窍”含有什么深意?

②胡屠户第二次贺喜的时候,为什么叫二汗提着?为何又写明礼物?

③简析胡屠户喝酒壮胆的有关描写的语句。

④“忍不住的笑”,有什么含义?

⑤简析第9段胡屠户厚颜的恭维范进的语段。

⑥为什么众人也都笑起来?

⑦简析第9节末句。

小结:

结合思考和练习三讨论胡屠户对中举前后范进态度的变化

三、师生共同分析课文第二部分第三层。

1.学生默读课文、结合注释疏通文意;

2.讨论下列问题:

①为什么除众人之外又详写乡绅来拜?

②课文末段写胡屠户见财性、心喜却又假意推让,运用了那些动词?

③夸张张乡绅的富有与范进中举欢喜疯了有无关系?

四、归纳总结全文

1.中心意思

2.写在特点:语言刻画人物的性格;

运用夸张、对比的手法进行讽刺;(结合课后练习)

3.语言特色:准确生动的白话语言(结合课后练习)

五、讨论思考与练习

六、作业:思考与练习

比较范进与孔乙己形象的异同

范进中举教案 篇二

一、教育倡廉,以反腐倡廉教育为重点,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委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实施。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教育制度,要求各级党委理论学习要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专题学习。县委党校充分发挥宣教阵地作用,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分批次对全县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对全县拟提拔的后备干部和新上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同时,加强对村干部进行廉政教育,20**年组织全县200余名村支部书记,20**年组织全县200余名村主任集中进行廉政教育。完善了廉政谈话制度、诫勉教育和回访教育等一系列反腐倡教育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新闻会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及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促进作用。

以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深入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为主题,投入大量资金制作廉政公益广告,举办廉政故事创作、征文、演讲比赛,反腐倡廉书画作品展及反腐倡廉歌曲演唱活动,并组织全县科级干部家属召开创廉洁家庭‘贤内助”座谈会,举办“知荣辱、树新风”文艺巡演活动、细算腐败“七笔账”警示教育活动、“唱响红歌”文艺晚会、师德师风标兵先进事迹报告会及党纪政纪知识测试活动等,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认真办好县有线电视台“廉政提醒”、“百姓聚焦”政风行风在线节目,做好《活力**》、《**政务信息网》的反腐倡廉宣教工作,办好《**纪检监察信息》,加大对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和进家庭“六进”工作,在廉政文化进机关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制作廉政锦句格言和廉政宣传图画悬挂在机关办公楼显眼的地方;以清理全县农村财务为着力点,以新农村建设为为促进点,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以“创建省级教育收费示范县”为契机,对全县各中*宣传员 www.xuanchuanyuan.com*小学“一费制”落实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成立“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规范“校财局管”,并且举办了评选师德师风标兵、收费行为规范校长典型等一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以召开科级干部家属创廉洁家庭‘贤内助”座谈会、举办廉政故事创作、廉洁家庭征文等一系活动促进廉政文化进家;通过举办“知荣辱、树新风”文艺巡演活动、开展“服务企业百日行动”、开展服务企业“开门接访周”活动、办好“百姓聚焦”政风行风在线节目,切实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进企业。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层层召开动员会和专题集中学习会,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今年12月份,定为学习十七大和的宣传教育月,组织2个宣讲团深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巡回宣讲十七大和《》,社会反响强烈,受到基层党员干部的一致好评。

二、制度规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三、监督护廉,以党内外监督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了党内监督。各级党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程》,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党内民主制度,切实建立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制度。**年以来,全县有2000余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述职述廉,有103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告了个人重大事项,对新提拔的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宣誓,切实加强了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

加强了党外监督。进一步加强纪委与人大、政协的联系,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与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了举报工作,完善了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探索集中接访和定期下访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深化了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在强化考核的础上,今年实行“点题公开”改革,在办好县电视台《廉政提醒》栏目的同时,全力办好“百姓聚焦”政风行风在线节目,切实畅通百姓咨询、投诉、求助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惩治保廉,以惩治腐败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范进中举教案 篇三

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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