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企业制度建设,宣传员整理分享了3篇企业制度建设。
企业制度建设范文 篇一
【关键词】企业年金 替代率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银行提出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中的第二大支柱,其主要目的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险得到补充,保证职工退休后享受更高水平生活来源,使职工老有所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在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把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现实的工作挂钩,使企业与职工长期利益相结合,从而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助于企业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增强企业与职工的联动效应与凝聚力,最终达到企业与个人共同发展、利益共享。
一、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企业年金规模占GDP比重低
现阶段,企业年金的基金积累量有了一定的规模,从2001年年末的192亿增加到2009年的2525亿,每年增幅都维持在35%左右。但是企业年金在GDP中的比重过低,近年来没有超过1%,远远起不到养老保障制度中第二支柱的重要作用。对比美国差距很大,从1996年开始,企业年金基金成为美国最大的金融资产项目,2005年占GDP的比重达到了66%。有学者对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进行过计算,根据比例法进行估算,估计企业年金规模占GDP的比例将从2003年的1%增至2012年的10%、2020年的15%、2030年的20%。
(二)企业年金覆盖职工比率低
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48万、104802万和134120万。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6.06%和7.04%。
(三)企业年金替代职工工资水平低
从替代率来看:中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同时,经验数据显示,一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随着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将会逐步提高。
(四)企业年金发展结构不平衡
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尤其是几大垄断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企业年金的推广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截至2004年4月已建立企业年金账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也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二、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足
现阶段,由于政府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不清,定位不明,政策界限比较模糊,因此,做了一些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没有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监督调控作用。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他们一是担心建立企业年金会加大企业支出、影响利润,二是看不到企业年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企业职工的年金观念也普遍淡薄,缺乏对制度性养老的基本认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职工大多信奉“养儿防老”、“储蓄养老”,缺乏制度性养老观念,而且对企业年金还存在着种种错误认识。比如,有的误以为缴纳年金是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有的把年金和年薪混为一谈,有的甚至一无所知。因此,许多企业职工对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不高
目前我国建立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仍处于探索阶段,在产品、人员、机构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年金市场投资的需要。首先,我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渠道,对个性化和多样化年金产品的设计和提供形成了严重制约;其次,我国基金管理专业机构缺乏大量熟悉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在投资、服务、风险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再次,企业年金托管综合费用较高,进一步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出现投资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和国债利率的非正常现象,致使一些企业年金过度依赖缴费而不是投资绩效,最终影响到企业年金的支付能力。此外,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阻碍了高投资回报的获得,进一步削弱了企业年金的吸引力。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企业自办模式,即在企业的大财务账下开立企业年金账户。在这种模式下,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难以控制被挪用的风险。二是社保机构经办模式,即委托社保机构收取、管理、经营、发放企业年金。该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没有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企业和员工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等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监管。三是保险公司模式,即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年金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没有截然分开,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运用渠道少等缺陷。
(四)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得到普遍体现
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免税,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这样做,企业和职工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因此,建立企业年金,源头上应以税收优惠政策拉动。但目前我国的企业需求没有释放,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投资环境不理想,监管体系尚未建立,配套法规缺失,致使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中。
(五)企业年金发展区域差异过大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参保比例、基金规模相差悬殊。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和大连由于经济基础好、增长速度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参保企业、参保员工以及基金累积数量都较大;而欠发达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因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而呈现出波动起伏状态,数量水平低,运作不规范,还有许多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停止了已实行的企业年金计划。
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政府在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中的作用
政府必须通过必要的手段,规范和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以便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效应,减少乃至规避企业年金产生的负面效应。利用财税手段,确保企业年金差别待遇,并兼顾公平,尤其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等方式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但是在实行财税支持政策的同时,要注意公平问题。政府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其目的关键是中低收入职工的未来养老要有保障,这样就十分必要对高薪雇员的年金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遏制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二)加强企业年金受益人权利的保护,规避道德风险
为防止企业利用企业年金牟取私利或违规分配,可要求年金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同职能机构讨论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代表参保人行使运用基金的权利。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先缴后抽的方式来偷逃税收,可对企业抽回资金和个人提款进行限制,增加提前支取年金的成本。对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在财务上实行严格监管,防止其借口效益不好中止向计划缴费,有条件的,规定其最低缴费标准,并限制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即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基金缴费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进行限制,严格其信息披露制度;也要将企业年金资产与公司资产分开,防止公司破产而使企业年金资产化为乌有。
(三)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完善劳动力市场
适当更改企业年金的账户转移方式,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解决企业年金可转移性问题,使员工工作一定年限后,若中途离开企业时,可以将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部分中已归属员工个人账户的部分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企业采取确定受益型计划,给员工以相应补偿。这样既起到了企业年金稳定企业人才队伍的作用,也适当放宽了人才流动的限制,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通,完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加强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结合
积极扩充企业年金对资本市场发展和完善的积极效应,实现双赢。企业年金的基金积累制度决定了对其进行资产管理的必要性。作为负债资金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甚高,由于其刚性支出的特点,又使得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对收益性和部分资产的流动性也有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的基金营运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也要利用大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保值增值的契机,实现资本市场自身结构的调整和效率的提高。使其运作与管理技术日趋成熟,从而使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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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国华。用AHP方法分析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J].劳动保障世界2011,(1)
企业制度建设范文 篇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辖区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出让、划拨、出租和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兴办个体经济、私营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用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需占用国有土地的,用地者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向被征地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费用。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不得超过70年,其他用地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合同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与其他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建办联营企业,或作价入股与企业分红。
第十六条临时使用土地应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经批准方可使用。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期满后应恢复原貌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用地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续签用地合同,重新审批,办理手续。乡镇企业关、停、并、转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非农业建设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经批准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者,责令交还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临时用地逾期不还的,责令交回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违法占用查处。已办理批准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得闲置土地,凡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闲置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灵台县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灵台县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基本农田的划定、建设和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镇和村庄、集市等规划相协调,村镇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稳定高产的旱塬地和川水地及山地梯田;
(二)粮食、油料、蔬菜等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集中连片的农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五)公路沿线、城镇和村庄、集市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六)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连片农田。
第十条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为:
(一)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编制规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区域,预留村镇规划用地,绘制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登记造册,确定管护责任人,制订管护措施;
(三)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档案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内容包括权属单位,利用类别,土地面积,作物类别等;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利用类别、地块名称、地块四址、地块面积、作物产量、责任人等;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
第十四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抄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县财政在耕地占用税中核批。
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重点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造地费)。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一)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二)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区域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本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基本农田地力和施肥效益实行定位监测,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基本农田划定后,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有下列基本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
(二)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载明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宅基地建设用地标准,多占的基本农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八条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人为造成基本农田弃耕抛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承包经营者限期耕种,逾期仍未耕种的,按同类农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荒芜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交纳耕地造地费、闲置费、荒芜费和有关罚款的,除按期追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交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县人民政府责令组织实施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企业制度建设范文 篇三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概述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完成受托责任而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信息市场出现了产权、股权分散、多人共有产权的局面,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专业化,使得产权所有者、投资者把控制权交给拥有相关知识的人,最终产生了两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投资者成了委托人,经营者、内部控制人成了当然人,在委托关系中,经营者为了完成受托责任,必须建立或依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随着委托人对人控制程度的越来越间接,经营管理活动日益成为公共物品,内部会计控制外部化趋势也将越来越显著。从专业性、权威性角度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都是要靠企业外部的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解决或促进的。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财政部对内部会计控制问题制定的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并使之上升到了法规高度。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评价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并反过来影响着人的行动,因此,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非常强调“人”在组织中的重要性。内部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对内部会计控制负有责任,而不仅仅把它看成是董事会、管理层的事,此目的在于强调企业的团队精神,发挥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以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构成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重要的控制环境。
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力求将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控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
二是符合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不能脱离企业实际而一味求大,应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其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制定出最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是成本效益原则。控制点的设置必须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是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完善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1.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不力,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弱化
目前有不少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流于形式,稽核的范围有限,以偏概全、以点带面,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执行的好坏也缺乏一个赏罚有度的奖惩制度,有的单位虽然也有一些奖惩制度,但没有完全制度化,致使部分人员认为执行与否无关紧要,加之无相应的检查、考核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得力机构,使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为削弱。
2.对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较为严重
目前仍有不少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基础薄弱,相当一部分单位的领导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对内部会计控制建设持冷漠态度。有的并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残缺不全,甚至有的单位负责人超越内部会计控制行使职权,不支持会计工作,使内部会计控制执行起来大打折扣,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
目前虽然有些单位建立了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从总体上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某些单位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会计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的发展,以至于既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二是偏重于事后控制,事前的内部会计控制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属于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而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相对较弱;三是重钱财等有形资源的控制,轻人员素质、信息等无形资源的控制,重钱轻物现象严重,从而导致内部会计控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四、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对策
1.切实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单位负责人支配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比以前都有显著增加。在设立内部会计控制时,单位负责人的认识和态度至关重要。只有单位负责人不断提高自己执行财经法纪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理顺会计工作关系,才能保证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合理设置和有效执行。所以尽快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取得单位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解和支持,对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2.注重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人员的选用和培养
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执行上,一项制度制定得再完善、再合理,如果没有负责的、称职的人来执行,其作用将大打折扣,甚至没有作用或起反作用。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发现并制止各种不合理、不合规定情况的出现与存在,我们必须重视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人员的选用、培训和考核,提高这部分人员的素质。
3.内部会计控制需要有相应的内部监督,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纳入管理制度及相应活动来实现。因此为了确保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被切实执行且效果良好、内部控制能够随时适应新情况,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法定管理部门,应通过《会计法》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方式,检查、督促各单位实行规范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规定了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检查部门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督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从而提高外部监督的质量,促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4.明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主体,创造优良的控制环境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的组织者必须是单位管理当局。由管理当局牵头组织设计,才有可能在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之外,在整个单位营造一个顺畅的真实会计信息生成环境,才有可能有效建立和运作会计内控制度。
5.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业务的全过程中建立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6.强化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检查考核和评价机制,促使会计控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检查考核和评价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要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单位、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使内控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7.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具体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与诚信会计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与组织创新的关系、硬控制与软控制的关系、内部控制效果与控制成本的关系、约束与激励的关系。
8.强化电算化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会计电算化的迅速普及,电子核算制度已成为会计内控体系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它既便于实现实时结算和实时核算,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因此随时加强监督与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有必要建立严密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程序操作控制,加强人员职能控制和系统安全控制。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以上就是宣传员给大家分享的3篇企业制度建设,希望能够让您对于企业制度建设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