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 篇一
【论文摘要】一定的经济运行形式及经济体制,总是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而存在。市场经济的不同社会形式,是由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必然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构成状态,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决定的。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凡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建,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效率和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如下。
1、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处于基本的和主要的地位,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参差不齐,呈多层次、不平衡的结构状态,经济发展必然长期受到人口多、消费需求大、就业负担重、资源相对短缺等种种矛盾的制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支配生产力的能力。因而,只有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调动起国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矛盾,满足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见,现阶段我国非常复杂而又呈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导致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我们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努力创办“三资”企业,来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的格局,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培育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独立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标志;公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公有制经济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实现我国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2、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这种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即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目前,在现有的608个工业门类中,国有企业涉及604个,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及533类,占全部工业门类的87.7%。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在其他领域,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可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让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依靠多种经济成分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是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经济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经占GDP的1/3。
2、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底,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到432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29.3%。
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
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02.9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460.8万户,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到2002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24196家。最后,促进了一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剥削现象,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还是“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和规范,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出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可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基本经济制度 篇二
[论文摘要]有着深远历史渊源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初就表现出了低效率。为此,从1957年起,我国就曾先后多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修补式的“改良”,但无一例外没有取得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企图不通过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而仅仅依靠修补式的“改良”是无济于事的。
以单一公有制为特点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公营经济的基础上,经过没收官僚资本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目前,这一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转型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但转型的成就主要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不是传统公有制自身的改革。究其原因,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不统一,导致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走走停停、举步维艰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鉴此,笔者认为,当前,在全国掀起一场针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大讨论是十分有益的。本文仅仅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起源、变迁与绩效谈一些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起源
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有着悠久而深远的历史渊源。其中,中国历史上的“大同”思想、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天才梦想、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预见、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与实践等是主要的方面。
1.中国历史上的“大同”思想
2.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天才梦想
以后的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无不是主张公有制的。正如我国著名思想家胡绳所说:“一切形式的空想社会主义都主张公有制。应该说,社会主义的理想从来是和公有制的要求相联系的。”[3]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天才梦想,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而且是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例如,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前后,毛泽东、刘少奇都曾指出:“从前乌托邦的思想,我们要实现”,“空想社会主义的一些理想,我们要实行”。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731-775页)。
3.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预见
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成功的,我国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预见,就成为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
4.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与实践
列宁和斯大林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而且通过他们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实践,把这些思想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
由于列宁和斯大林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个伟大胜利,并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他们的思想,尤其是斯大林的思想,一度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奉为圭臬;他们创立的革命模式,尤其是斯大林创立的社会主义模式,一度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当作唯一标准的革命模式或社会主义模式。我国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由于受到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封锁禁运,在政治上实行了对苏联“一边倒”的政策。加之由于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缺乏必要的经验,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时,仿效甚至照搬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这样,列宁和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自然就成为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
二、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从1956年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至今,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先后经历了“大跃进”时期、“调整”时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四次较大的变迁。本文仅就改革开放前的几次变迁作一分析。
1.“大跃进”时期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2.“调整”时期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六十条》的通过和实施,是对人民公社化错误的一个重大修正,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本身不仅没有触动,反而被固定下来了。
3.“文革”时期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文革”时期,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重蹈“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覆辙,许多方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农村,大搞“穷过渡”和“割资本主义尾巴”,强迫社员实行“三献一并”,即献自留地、献宅旁地、献自有果树,并队升级; 把生产队核算改为大队核算,甚至公社核算;把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包括养猪、养鸡和经营自留地等)说成是“资本主义尾巴”,一割再割;集市贸易几乎全部被关掉;供销社也于1975年正式改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商业。
在城市,对仅留的少量个体经济也作为“刮单干风”,缩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不少地方把独立核算的小集体工商企业也说成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不是被砍掉,就是被升级为统一核算的大集体,有的甚至被升级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变动,是在极不正常的状态中进行的,不仅没有克服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弊端,反而使这一制度的弊端变得更为严重了。
三、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绩效
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所以无效率,归根结底是由于其超越了我国的现实国情:
1.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大多数人的行为动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人的行为特性作出具体的论述,但从他们比任何时代的政治家都更加重视和提倡集体主义、大公无私、奉献精神等不难看出,他们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设想,是以人的行为的利他性为假设前提的。这就是说,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能正常运行,要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就应具备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即:人人都是大公无私的,谁也没有私欲,谁也不计较个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至少在人类能够达到财富极大涌流之前,在人的欲望无限与资源有限的矛盾能够彻底解决之前,大多数人的行为动机还不是这样的。现实中,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私欲,大多数人都比较计较个人的利益,并且为了自己的利益,大多数人都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动机,即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懒、欺骗、合谋等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这不仅是一个可以不断得到验证的的经验的事实,而且是经济学家对人的行为特性作出的基本假设。在此情况下,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能正常运行,要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就是难乎其难的。
3.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因为只有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特点的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促进生产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才能消灭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
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时,整个经济尚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状态,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导致社会主义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技术基础十分薄弱。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但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只能存在公有制一种所有制形式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的观点采取了教条主义的态度等原因,我们建立了一个以单一公有制为主要特点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不仅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反而排斥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就导致我国建立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缺乏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而难以有效运行下去。
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上述缺陷和改革开放前我国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次变革表明,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不相符的,企图不通过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而仅仅依靠修补式的“改良”是无济于事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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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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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基本经济制度 篇三
作者简介:方安琪(1996-),女,浙江人,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
近年来,世界各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全球经济取得较大进步,而这一流程中,各资本输出国在重要的通行制度就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然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加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含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世界各国为了对本国的海外投资人进行政治以及经济等领域的保护而构建和应用的制度,在使用过程中,本国的投资机构在接收到海外投资人的保险申请以后,如果合约当中的政治风险产生,造成投资人经济上受到严重的损失,那么该机构负责对投资人的损失进行补偿[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有效应用,对于降低海外投资人面对的政治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能够有效鼓励本国投资人在经营过程中,积极向国外市场进军,为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吸收更多的先进技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现阶段资本输出国在经济发展中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通行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条例进行规范,而这一规范的指导思想就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首先,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在经济建设中,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开展国内外全部经济活动,外界因素不可以对其产生干扰;针对经济运行所需的自然资源,各国国内的资源主权归各国永久持有;各国在开展国内外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针对跨国企业拥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针对国内的外国资产来讲,各国拥有收归国有以及征用的权利;拥有平等参与世界性经贸大政的权利。
其次,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拥有公平互利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各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在面对世界经济以及金融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时,世界各国拥有同样的权利来解决纠纷,利益的产生以及获得也是公平的。
最后,全球合作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世界各国在发展国际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实现全面合作,在团结努力下实现共同发展。这一原则提出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变,并积极构建稳定以及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促使世界各国都能够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承保制度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保险额、时间、条件以及赔偿等细节内容。因此世界各国经营过程中的政治利益以及经济利益都将在该制度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在积极贯彻落实该项制度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需要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进行充分的应用;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需要对公平互利原则进行应用。
在进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和健全的过程中,如果资本输出国一味的将自身的利益作为国际经济运行中的关键因素,忽视资本输入国的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将受到经济主权原则的阻止。由此可见,在积极利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对于世界各国构建健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同时这一举动,对于推动各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有助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构建是促使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充分发挥功能的基础,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施的原点。双方在制定协议的过程中,必须将自身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对经济主权原则进行充分的尊重和执行,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实用性。针对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来讲,如果承保内容中包含的政治风险事件发生,索赔中应对国际法中的外交包含原则进行充分的应用,在尊重东道国主权的过程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在应用外交手段解决争端的过程中,通常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有效实施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合理解决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启示
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可以从商业性以及政策性两种角度出发。由于目前我国的保险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因此应有效提高承担政治风险的能力,因此积极对政策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进行构建至关重要,同时商业保险与政策保险之间不存在激烈的竞争,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该结构的有效设立,可以促使市场化运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当中早日实现。
基本经济制度 篇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的表述先后经历了四次变化:个体经济是补充;私营经济是补充;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
当前,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变,应改进相关表述,有四种表述可供选择:继续提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借鉴1954年宪法,并列描述各类经济。
所有制结构比重逆转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企业法人的90%以上。2010年,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数为651.77万个,其中国有企业15.38万个,占2.4%;集体企业19.23万个,占3.0%;公司89.25万个,占13.7%;私营企业468.39万个,占71.9%;外商企业21.72万个,占3.3%。
需要指出的是,统计中的公司包括国有法人控股、集体法人控股、私营法人控股和这三类企业联营法人控股等四类公司;统计中的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不包括私营法人控股的公司。据此推算统计中的公司数据,国有控股占10%多,私营控股约占80%,其余为集体和联营控股。
总体看,企业法人单位中,公有企业占10%多,非公企业占近90%;非公企业加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占到90%以上。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就业的85%以上。2010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34687万人,其中国有单位6516万人,占18.78%;集体单位597万人,占1.72%;公司3637万人,占10.5%;私营企业6071万人,占17.5%;外商企业1823万人,占5.3%;个体4467万人,占12.9%。
需要指出的是,统计中的十类就业人员的数据总和只占城镇就业人员的三分之二,另有三分之一即1.1亿多人未列入。实际上,这三分之一的人员多数都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就业。因此,从城镇就业看,公有制经济人数占20%左右,非公有制经济占80%左右。加上农村中的非农就业人员,民营经济就业占全国非农就业的85%以上。
民间资本已占全国企业资本60%以上。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全国各经济类型的实收资本总额为34万亿元,其中国家资本为11.4万亿元,占33.5%;集体资本为1万亿元,占2.94%;法人资本为8.7万亿元,占25.6%;个人资本为7.8万亿元,占22.9%;外商资本为5.2万亿元,占25.3%。法人资本中大约40%为国家资本,60%为民营资本。
因此,全国各经济类型中,国有资本占40%以上,非国有的民营资本占近60%;公有资本占45%左右,非公有资本占近55%左右。加上非法人单位的个体户资本,民营资本占全国的60%以上。近三年这一比例又有相当提高。
民间投资已占全国投资的60%以上。2011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1933亿元,其中国有及控股投资为107486亿元,占35.6%;其余为非国有的民间投资,占64%。2011年,各类企业投资中,国有企业投资82299亿元,占27.3%;集体企业投资10296亿元,占3.6%;公司投资104469亿元,占33. 1%;私营企业投资71839亿元,占22.2%;外商投资18798亿元,占6.7%。
从数据中可推算出,公司投资中,国有控股25187亿元,占公司的24%;其余绝大多数投资为私营控股。因此,私营及私营控股投资占全国的近50%。
民营企业销售收入已占全国的75%以上。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84.33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22.83万亿元,占27.0%;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3.0%。加上以私营企业为主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工业销售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可达近80%。需要指出的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由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调整为2000万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比上年减少了约15万家,减少了约三分之一。因此,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比过去更多,销售收入也更多。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3560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71238亿元的6.2%。因此,总体看,全国工业销售收入中,私营企业占50%以上,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占75%以上。
民营企业利润已占全国的70%以上。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54544亿元,其中国有及控股14989亿元,占27.5%;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利润,占70%以上。如果加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利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75%以上。2008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292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营业利润39476亿元的8.3%。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企业税收的6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快报数据,2012年1月至4月,全国各经济类型税收合计为38650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12200亿元,占31.6%,其余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税收。各经济类型中,国有企业5388亿元,占13.9%;集体和股份合作企业601亿元,占1.5%;股份公司17861亿元,占46.2%;私营企业3696亿元,占9.6%;涉外企业7748亿元,占20%;个体经营1626亿元,占4.2%;其他企业1729亿元,占4.5%。因此,全国税收收入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加上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公司,公有经济占不到40%;私营经济占30%以上,加上外资,非公经济占50%以上,加上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占60%以上。
民营经济已占全国GDP的约三分之二。2011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7万亿元,一、二、三产业分别占10.1%、46.8%和43.1%。根据相关数据推算,第一产业增加值的95%以上为土地为农民家庭创造,国有农业比重很小;第二产业增加值的约30%为国有经济创造,约7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约40%为国有经济创造,约60%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创造。总体看,目前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比重大致为,国有经济约占三分之一,民营经济约占三分之二;公有制经济约占五分之二,非公有制经济约占五分之三。
各种所有制经济新内涵、新形式
传统的国有经济,是完全国有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财产所有权完全为国家单一所有,企业完全按政府自上而下的经济计划进行经营管理。经过30多年改革,国有企业一是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二是已经将工厂制改为公司制,企业从过去计划管理下的单纯生产者,变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三是推行了股份制改革,多数企业产权已多元化,企业变成国有控股的多元股权企业;四是产权多元化中,特别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后,已经有大量的私人、外商资本和非国有非集体的社会资本。
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规模以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收资本43976亿元中,国家资本占50.6%,集体资本占0.41%,法人资本占42.2%,个人占2.7%,外商资本占4%。其中法人资本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我国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普遍有20%-30%的股份为非国有的各类中外投资者所有。总之,国有经济的内涵和形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大部分已经变为国有控股和参股的混合经济。
中国的集体经济主要有三类,农业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农业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承包制后,除土地仍为集体所有外,经营权已经完全私人家庭化。农村集体企业,过去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目前多半企业已经改为私营企业,其余多数已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参股企业,产权已多元化,经营已独立化、市场化和非集体化,相当大部分已经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企业,过去实行财产权为本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目前多数企业已经改制为私营企业,其余大都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私人参股企业,产权由共同共有改为按份共有,大部分已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如由城镇集体企业发展而来的海尔集团,现在已经是公众公司,原有集体资本只占很小比例。总之,城乡集体经济的性质、内涵和形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私营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和私营控股的公司。目前的个体经济与传统意义的个体经济没有多少变化,仍为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私营企业,指工商注册登记为私人的企业,特点是投资者为自然人。这类私营企业与传统的私营企业没有多大区别,为一人或少数几个人所有和经营。但这类私营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成为私人公司,股权已经多元化,有的甚至有国有、集体、外资参股,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传统私营企业有很大区别。还有一类私营公司,主要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作为法人的私营企业。这类私营公司,股权是多元化的,许多也有国有、集体、外资、公众和社会机构参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
据经济普查数据,2008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实收资本为16883亿元,其中个人资本占67%,国家资本占0.3%,集体资本占0.8%,法人资本占31%,外商资本占0.9%。法人资本多为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华为公司已经成为一个由6万多员工持股、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持股比例很低的股份制企业。
我国外资经济,除外商独资企业外,外商合资与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合资合作人,既有国有、集体,也有私人、社会机构。这类外资经济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单纯的国外私人经济。另外,外商企业中的外资,许多也不是纯私营机构,而是国外的社会公众机构如养老金机构等,是该国的一种社会公众资本。据经济普查数据,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实收资本为34470亿元,其中外商资本占76%,国家资本占3.9%,集体资本占0.7%,法人资本占16%,个人资本占3.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投资机构投资举办或参与组建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组织既非国有,也非集体,既非外资,也非私营,它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如目前全国有7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1000多支基金,基金投资人达4000多万,基金份额近3万亿份,拥有的证券市值达2万多亿元,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这类经济组织,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管理是社会的、独立自主的,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经济、公众经济。它具有公有制性质,其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其经营目的是为个人投资者或参与者谋利益。可以将这类组织的经济属性确认为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有经济,是一种新兴的和新型的公有经济。
总的来看,过去人们理解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真实内涵和实现形式已经发生重大甚至根本性变化。绝不能再用传统的公有私有划分观念来看待当今中国经济,必须树立全新的所有制经济观念。并且,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相互关系上也已发生重大变化。除个体经济、以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外,新型的国有经济、新型的集体合作经济、私营法人控股公司和外资经济,正在以各自的混合所有经济为纽带,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融、相互支持关系。
中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头是新型的国有经济、集体合作经济,中间是各类混合所有经济、社会公众经济,另一头是外资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它们各自在相应的产业和产品领域、行业和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所有制制度的每一次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每次争议,都给非公经济人士带来某些担心和忧虑,但中央对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动。
当前,对于民营经济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一些人抱以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其违背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领域和比重。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面对一些人的怀疑,我们要继续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有四种表述选择建议:
选择建议之一:继续提“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使其与发展现实及未来趋势相适应。
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已进行公司化改革,股权已多元化、社会化;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承包和家庭经营,农村集体企业多数已改为股份合作制和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多数已改为股权多元化和个人化的企业;因此,我国公有制经济内涵和形式已经与过去发生根本变化。
相当部分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不少公司家族持股比重已经低于50%,甚至在30%、20%以下,普遍实行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已经与传统私营企业有重大区别,其产权社会化程度已超过集体企业和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很难再简单地将其称之为非公经济,它已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
目前经济中大量存在的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经营是独立的、自主的。它具有公有性质,其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经营目的是为个人服务。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上述四种经济,前两类是公有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后两类是新兴的公有经济。这四类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下60%,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其比重也不会有多大变化。
因此,如果我们解放思想,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控股、集体及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公有经济,那么,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目前与将来都不会出现大的矛盾。
选择建议之二:保持国有经济内涵,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内涵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国有经济占GDP大约三分之一,在数量上已不是主体,但它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相比较而言的经济,它包括集体经济和各类非公经济,还包括前述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的经济。民营经济已占GDP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
因此,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三: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约五分之二,数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核心内容,公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而且将必然长期坚持。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以及前述的由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经济,目前约占国民经济的五分之三,数量上已经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提升。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四:借鉴1954年宪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国初至社会主义改造之前,我国经济成分结构为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经济。当时,国有经济控制着经济命脉,合作经济规模较小,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占60%以上。为长期推行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政策,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状况,除外商经济外,各类经济的比重基本与建国初期差不多。
目前,我国各类所有制经济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外商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大量混合经济。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秘书长、研究员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篇五
民资再度进场,与房地产调控不放松之下土地财政不彰,进而导致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剧减,以及国企利润下滑、投资乏力有着很大关系,因而有着较浓厚的救场意味。
外界担心,此前每逢投资遭遇资金瓶颈,从中央到地方便会对民资青睐有加,而一旦资金面好转,则“国进民退”时有发生。如何让民资心甘情愿进场,决策者需要审慎考虑,不能仅限于某些临时性口头表态或政策措施。
一方面,这取决于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能否真正放开那些“含金量”大的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而让民资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充分保护,彻底免于进场、救场、出局的宿命轮回。而能否真正对民资“让利”“护权”,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到底怎么看待公有和非公经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取决于我们到底想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符合长远发展需求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
由此,厘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经济制度表述变化的轨迹,并与时俱进地根据新的形势完善相关表述,就有着格外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已发生根本变化。1978年,除14万个体户从业人员,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而30年后,民营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二。中国经济制度的表述与时俱进地经历了四次变化:从个体经济是补充(中共十二大),到私营经济是补充(中共十四大),到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五大),再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中共十六大)、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中共十七大)。
经济制度表述的每一次突破,都导致宪法的相应修改,如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每一次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而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非公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力。当前,民营经济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与此相适应,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新的形式。
一些人对此持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其违背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领域和比重。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我们更要继续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
新表述可以根据新的现实,明确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目前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已不是主体,但它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已占GDP的三分之二,数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
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体现,不应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上,而应更多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使国有资产具有良好的流动性,通过国有资本在行业和企业间的“有进有退”来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进而体现主导地位(详见《财经》2012年第13期“国企改革再清源”)。
也可以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但表述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占国民经济的约五分之二,数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约占国民经济的五分之三,数量上已经是主体。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
还可以继续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但应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中国有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其产权社会化程度已超过集体企业和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已成为一种“准公有”企业。经济中大量存在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其产权是多元的、公众的,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这类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如果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及集体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公有经济,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都不会出现大矛盾。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篇六
一、国有经济要提高竞争力,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国有经济要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直接写在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有经济要提高竞争力问题,在对《决定》的说明中体现出来。今后国有经济的发展重点,就在这“四力”上面。
国有经济要提高竞争力,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存在的基础,也是其生存的根本逻辑。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取得,在布局中要讲重点,在对内竞争中要讲公平,在对外竞争中要讲实力,在改革中要讲去行政化、垄断化。
国有经济要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还要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实现。为此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要融合发展。如在融合中,民营经济为国有经济增添活力,国有经济为民营经济提供发展空间。
国有经济的投资运营方向要讲战略性。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渐退出,而集中瞄准国家的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国有经济还要提升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一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二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样做,逐渐回归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本意,其经营收益能全民共享,而非为企业内部的人员服务。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要在新的机遇下发展壮大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家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大部分,《决定》在这部分内容中对国有经济着墨较多,而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着墨较少,这部分只提到了集体资本问题,要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但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部分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两大部分中,都部署了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我认为,集体经济在当前的形势下获得了如下新的发展机遇:
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机遇,集体资本得以进入国有经济和民营企业当中,实现新的发展。
二是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发展机遇。《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这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为集体经济在土地运营方面开辟了道路。
三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中的发展机遇。《决定》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农村集体资产“活”起来是未来经营的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重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选择有条件的村,以经确权评估的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营收益、各级政府美好乡村建设资金、整村推进的土地收益等作为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成立经济实体(公司),按照“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经济实体(公司)股东为全体村民,村“两委”为董事会,村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公开选聘,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事会。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有关资料介绍:北京市为了将农村集体资产更好地经营起来,从1993年开始,北京市启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撤村不撤社,资产变股权、社员当股东”的改革方向,经过近郊区试点、远郊区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开3个阶段,基本完成了村级产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今年上半年,北京已有3823个村完成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占总数的96.1%;全市320万农村居民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2012年共有111万股东获得分红23.6亿元,人均分红达2124元。下一步,北京将加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经营效益,鼓励和支持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经营。同时,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产权交易经营等新机制,不断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机制。
三、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升级,发展空间拓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安排可以说是产权保护升级,发展空间拓展。
产权保护升级体现在两个“毫不动摇”和两个“不可侵犯”上,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发展空间拓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二是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三是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篇七
国企改革方向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经济基础和党的执政基础,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极其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搞好国有企业,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国内外有识之士一致公认,一个强大有力的国有企业部门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条件和中国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基础。
但与此同时,国内外一些势力不断造势,试图误导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鼓吹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搞事实上的私有化,甚至设定目标要把国有企业在工业领域的比重降到10%以下。其理论基础是新自由主义,该理论声称人都是自私的,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共部门必然是低效率的,是搞不好的。受此影响,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我国所有制结构也出现了很大变化,外资和私营资本的比重不断加大。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首先,所有制格局决定分配格局,随着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初次分配中劳动份额也出现了大幅度下降,贫富分化达到并处于一个非常高的水平,导致消费率长期偏低,经济增长结构失衡。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外资和私有资本力量的壮大,其对我国政治进程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在某些方面已经影响到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再次,与此相关的是外资和私有资本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直接导致了各种西方错误思潮的泛滥和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当前的困难和矛盾。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些势力试图曲解中央精神,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之机推行私有化,给正常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制造了不少困难。这一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非常有针对性,事实上给这些势力以当头一棒,再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不是要缩小国有企业规模,绝不是要搞私有化,而是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基本经济制度 篇八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循环经济法之中,体现循环经济法立法目的,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对循环经济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准则。
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1.应反映循环经济的本质及发展规律。即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讲是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2.应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价值取向。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应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体现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思想。即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交叉的专项立法,规范和调整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应贯穿全部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指导整个循环经济法立法、司法活动,作为循环经济整个法律活动的根本依据。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循环经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责任原则、“3r”原则。
二、循环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公众参与原则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实现过程中,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活动,并有义务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循环经济法中贯穿公众参与原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模式,公众是其推行的主体和强大的社会基础,公众能否积极参与以及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与实现的进程。国外丰富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和循环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公众在参与决策、实施消费和进行监督等方面大大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并没有形成普遍的意识与氛围,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物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认识和行动还有所欠缺,公众参与的领域、形式和途径都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因此,应特别注重公众参与原则在循环经济法中的地位。
(二)循环经济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则。作为循环经济责任的主体和内容应该是广泛和丰富的。从主体上来讲,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相互配合,形成统一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众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通过责任的分担以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 “3r”原则
“3r”原则是各国循环经济立法中普遍适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则。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
“3r”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统一。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倡导的是一种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废气物的排放,并将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是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过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以及污染物的减量化。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在循环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决定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及价值取向,是循环经济法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以其为基础来架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循环社会的建立。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内在需求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但由于循环经济在中国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基础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碍,如有关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过强、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地位不突出等问题都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适应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一)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关于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途径、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众有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但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还不够。
首先,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对滞后。
循环经济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对权利的内容、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保证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公众虽有参与的热情,却苦于不了解相关信息、缺乏相应的参与途径,其参与热情难以转化为循环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力量。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并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公众参与决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的现象。监督权是有效实施公众参与决策制度的重要保证,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权的实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济等方面尚未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不完善。对于公众而言,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要求公众改变以往形成的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改变公众事业政府依赖型的特点。《循环经济促进法》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产业支持和对企业的激励促进政策和措施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相关激励措施并不具体。而公众的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废弃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如果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单凭一部分人的环保热情是很难实现循环利用的。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消费者对于“列入轻质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为其消费的产品承担环境责任。但对消费者来说,循环经济如果仅意味着自身成本的增加,则很难指望他们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
所以,应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明确在循环经济领域,公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同时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以及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方式。通过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完善,在消费政策、公众购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品的引导等方面应该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热情,使公众在循环经济领域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自觉自愿的参加到循环经济的建设中来。
(二)循环经济责任制度
循环经济责任制度是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中各个主体之间在清洁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义务的分配以及违反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确立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但是对于循环经济责任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为了更好地操作,还需进一步完善,根据责任公平的理念,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
1.建立健全政府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
对国家和政府而言,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并通过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管制和引导等方面的作用。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但责任主体的责任如何实现则是一个很概括和模糊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不可持续发展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的发展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并以循环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和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这样有利于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真正落实,加强循环经济的管理。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
对企业而言,通过确立其清洁生产的义务、产品回收与处理的义务、相关信息的公开义务等,扩大企业对其产品责任的承担,达到资源的节约与环境的保护的目的。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将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就是指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它实际强调了以生产者为责任核心的社会不同角色在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
目前,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已经从直接的生产责任扩大到生产之外的延伸责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企业不仅要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其产品被使用后的回收和利用承担责任。如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责任,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企业除了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生产产品延伸的环境责任,包括产品完整生命周期中的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责任等。
但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有关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需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回收处置责任、费用分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做具体的划分。
3.公民的循环经济责任
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基础,其循环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绿色消费、资源消耗的减量化、资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的同时,也在第15条第3款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消费者在整个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是产品的消耗者,废弃物的产生者,从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角度而言,消费者应该承担预期受益程度、能力、技术等因素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承担将废弃产品或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其委托回收的销售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擅自丢弃的义务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消费者如何交付,费用如何承担等还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公民循环经济责任的规定现行立法在对公民日常生活行为中的规范是缺失的。如水、电等资源消耗的减量化义务、家庭垃圾的减量化及分类收集等义务缺乏规定。这都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三)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循环经济知情权的基础,也是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对循环经济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程序、费用及救济方式等。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必要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循环信息查询获取制度的建立以实现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1.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污染物的防治、资源的综合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信息的需求,并借助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是企业在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和革新、清洁生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有所改进,从而降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也可以对其他相关企业的生产行为及公众的消费行为起到引导作用。
目前,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但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信息的公开是一个不完善的地方,在现实中也存在着障碍和阻力。因此,需要完善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不公开的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采取措施加大施行力度。
2.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2008年的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其中《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信息公开方面有很大的突破。该《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除了把政府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也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项监督制度,公众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对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救济途径。在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方面,应该总结环境领域信息公开的办法,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政府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的借口。所以,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国家秘密,哪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这些信息是否能成为政府公开的信息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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